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 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 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 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 6 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 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1810 元 )的 20 倍。
所以,一級傷殘的工傷的勞動者,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還有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相當於工資的 90%,但其近親屬得不到撫恤金。而因工死亡的勞動者家屬,有喪葬補助金、按月領取不同程度的撫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但對於其住院時的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法律並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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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一級傷殘的勞動者與工亡者在工傷待遇上有多大區別[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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