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賣方的一項主要義務。是指賣方應在合同指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移交貨物和單據。關於該項義務,要求賣方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去履行,如果因當事人的疏忽而未在合同中約定,那麼就按照《公約》的以下規定去履行:
(1)交貨地點。交貨地點通常有以下幾種選擇:一是賣方營業地。這裡的賣方營業地是指合同訂立時賣方的營業地。按照公約規定,賣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他地點交付貨物。如果賣方有一個以上營業地,則以與合同的履行關係最密切的營業地為營業所在地;如果賣方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所為準。公約規定,在賣方營業地交貨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首先,賣方無須辦理貨物運輸事宜;其次,合同標的物是非特定物,或特定化貨物,或尚待生產或製造的貨物;最後,在訂立合同時買賣雙方還不知道貨物有效地點。二是特定地點。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貨物或從特定存貨中提取的或尚待製造或生產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這些貨物是在某一特定地點,或將在某一特定地點製造或生產,賣方應該在該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由此可見,該特定地點即交貨地。至於所謂「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指的是賣方採取一定必要行動,以便買方能夠取得貨物。三是貨交第一承運人所在地。在國際貨物買賣運輸中,有時商品的運輸需要幾種運輸工具如火車、汽車、航空飛機、輪船等聯合運輸,才能將貨物送達目的地,這樣就產生了第一承運人、第二承運人、第三承運人等。第一承運人就是最先接受貨物、開始運輸的承運人。當賣方的交貨義務涉及運輸時,賣方只要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就算履行了交貨義務。在國際貿易中,「涉及運輸」是一個特有概念,特指那些以本人或其名義與託運人訂立運輸合同承擔運輸責任的承運人。當賣方有義務安排運輸時,賣方和承運人簽訂必要的運輸合同,並按照通常的條件,用適合情況的運輸工具,把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
(2)交貨時間。按照《公約》第33條,賣方必須按以下規定日期交付貨物:一是如果合同規定有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該在該日期交貨。二是如果合同規定有一段時間,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一段時間,賣方可以在這一段時期的任何時間交貨,但交貨前必須通知買方。三是在其他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所謂合理時間,按照一般的國際實踐,是作為事實由法院根據貨物的性質及合同的其他規定決定的。
(3)交付單據。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存在著兩種交貨方式:一種是實際交貨,即賣方把貨物連同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一起交到買方手中,完成貨物所有權與占有權的同時轉移;另一種方式是象徵性交貨,即賣方只把代表貨物所有權的證書(提單)交給買方手中,完成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即完成交貨義務。《公約》第34條:「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移交這些單據。」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交付單據是賣方的一項十分重要的義務,根據公約規定,賣方交付單據的義務具體包括:賣方應當保證單據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約的規定;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單據。
(4)運送貨物。如果合同規定賣方有負責運送貨物的義務,那麼,賣方應負責安排貨物的運送和負擔會晤的運費和包裝費。並應通知買方裝運的情況,以便買方安排貨物運輸的保險,否則貨物發生風險,賣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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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提交貨物與單據的義務[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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