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熊某長子、李某丈夫熊某某2017年4月24日在成都務工受傷昏迷,經醫院搶救成植物人,於2017年8月21日去世,2017年8月12日,熊某、李某與熊某某公司達成協議,按植物人賠償各項費用135萬元,其中護理費約96萬。熊某某死亡後,除去律師費、熊某某安葬費用和車旅生活費等費用後,剩餘約120萬元,存放於李某銀行賬戶內。
熊某要求李某將剩餘款項交給其安排處理,孫子女應交由其撫養,李某與熊某某以熊某名義修建住房一套歸其所有,李某立即向其歸還借款5000元,並要求李某「凈身出戶」;李某要求按與公司簽訂協議條款處理,僅支付熊某撫恤金9萬元,住房歸自己所有,欠熊某借款5000元待糾紛解決後支付。雙方因此不斷爭吵,造成較為惡劣影響。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賠償協議內容,按照雙方當事人意願,多次調解,逐步形成以撫恤金處理,支持李某支付9萬餘元的意見。熊某自認為嚴重不公,卻說不出法理,因此,於2018年5月18日向樂至縣某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鄉調委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收到調解申請後,鄉調委會立即成立調解小組,派出調解員組織開展調解工作。
調解小組分析後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一是熊某成死亡後,留下的120萬應該以何種屬性、何種比例分配給熊某?二是李某與熊某成所生子女應由李某還是熊某撫養?三是李某與熊某某以熊某名義修建住房一套應歸屬於熊某還是李某?四是李某與熊某某夫婦欠熊某借款5000元何時歸還。
熊某認為:李某遲早會嫁人,不再是「熊家人」,賠償款是其長子生命換來的,理應歸熊家所有,由其支配;孫子女姓熊,是「熊家人」,應有由其撫養成人;李某與熊某某以其名義修建的房屋,也應屬於熊家所有,歸其居住,到孫子女成年後歸孫子女所有;李某應立即歸還欠其借款5000元。
李某認為:賠償協議上有熊某簽字按印,此賠償款應按照與公司簽訂協議條款,僅支付熊某撫恤金9萬元;子女是李某與熊某某所生,不論自己是否再嫁,理應由作為母親的自己撫養;李某與熊某某雖然以熊某名義修建住房,但修房是自己和亡夫出資出力,而且熊某分文未出,夫妻二人還在政府補貼款中支付了5000元給熊某,房屋理應歸自己所有;欠熊某借款5000元需待糾紛解決後支付。
對於第二爭議焦點,調解員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規定,向當事人說明,在熊某某死亡後,李某是其與熊某某所生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其監護權力熊某不得剝奪,子女應由其撫養。熊某了解法律後,對此爭議不再執著,表示服從法律,同意由李某撫養孫子女。
調解員通過調查了解,認為第三、第四爭議焦點,其實是由第一爭議焦點引起的,調解工作重心應放在第一焦點之上,待第一爭議化解,第三、第四爭議自然迎刃而解。於是調解員針對第一爭議焦點開展全面調解。
一是依法確定糾紛性質。根據賠償時間在熊某死亡時間之前,賠償並非是對其死亡賠償,而是對其工傷後成植物人的賠償,且賠償款135萬中,絕大部分是熊某某護理費和工傷賠償金。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故在熊某某死後,此賠償款應按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調解中將該案確定為遺產繼承糾紛,這為進一步開展依法調解指明了方向。
二是全面了解糾紛情況。不但聽取當事人意見,而且根據當事人講述差異,積極向村社和知情村民了解情況,徵求其近親屬意見,尤其是在涉及熊某是否讓利給孫子女的問題上,積極徵求熊某次子熊某輝的意見,為熊某讓步奠定了基礎。
三是保護熊某相對弱者利益。在明確案件為遺產繼承糾紛後,調解員向李某說明僅支付9萬餘元對熊某較為不公,並參照司法案例,依法確定大概比例供其參考,在法理上達到保護弱者的目的。
四是引導雙方換位思考。調解員積極引導雙方將心比心,站在對方立場考慮問題,同時分別向雙方分析對方顧慮和困難,堅持強調親情可貴,為雙方讓步創造條件。
五是全面為當事人考慮。為了照顧熊某及次子熊某輝感受,為李某在村社樹立良好形象,修護其家庭關係,調解員按照李某願意照顧老人的意思,在處理住房問題時,建議李某將其中一間讓給熊某居住,並在協議中落實,得到李某與熊某認同,達到從情感上化解矛盾的效果。
調解員針對雙方爭議,不斷用情理交融的釋法說理,通過熊某次子熊某輝,反向做熊某和李某思想工作,將整個大家庭親情力量激發,促進雙方讓步。最終第一爭議焦點解決,第三、第四爭議焦點也按調解員預期迎刃而解,調解獲得成功。
【調解結果】。
雙方於2018年5月24日上午達成調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熊某自願繼承熊某某所有財產中13.5萬元,其餘由李某暫時保管。
2.李某支付熊某1萬元房款後,其與熊某某以熊某名義修建房屋歸李某及子女所有,熊某可長期居住其中一間。
3.李某歸還熊某借款5000元。
4.以上三項,李某共需支付熊某15萬元,應於調解協議簽訂當天轉賬支付,支付後雙方不得干擾彼此個人生活。
5月24日下午李某在鄉信用社取出現金15萬,交給熊某,存於熊某信用社存摺內,熊某當即出具收條。經回訪,當事雙方對調解員的調解和處理結果均表示滿意。當事人李某還主動為鄉調委會送上錦旗一面表示感謝。
【案例點評】。
本案中,村調委會與當事人均認為是撫恤金糾紛,鄉調委會嚴格按照法律定性,確定為遺產繼承糾紛,在原本李某支付9萬元的基礎上,通過以案說法,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調解方法,最終使矛盾糾紛得以化解,李某雖然多支付了部分金錢,但親情得到了保全。
本案中,調解員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處理:一是全面了解事發經過,快速梳理糾紛焦點,始終抓住主要焦點,積極引導當事人正確面對糾紛;二是堅持依法定性,糾正當事人錯誤認識,引導當事人在依法達成協議;三是堅持照顧當事人總體利益,維護公平公正的情況下,積極保護弱者權利,在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下,努力達成讓雙方都能滿意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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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至縣熊某與李某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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