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強是某醫院醫生,1998年經人介紹與楊蘭認識。因牛強家貧,而楊家又只有楊蘭一個女兒,故兩家決定招牛強為上門女婿,但條件是將來兩人的孩子隨母姓。婚後兩人感情很好。2001年,楊蘭產下一子,取名楊小鵬。漸漸地,牛對自己在楊家的地位感到不滿,尤其是對孩子隨了母姓這件事不舒服。2002年,他沒有與楊蘭商量,就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為牛小鵬。楊蘭得知後,覺得牛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尊重自己,覺得很委屈。楊蘭父親得知後,更是氣憤,要求將孩子的名字再改過來。
(1)兩家決定招牛強為上門女婿時,以將來兩人所生的孩子隨母姓為條件,是否正確。
(2)牛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否正確。
答:(1)不正確。《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因此,本案中,楊家以將來所生子女必須隨母姓為條件,招牛強為上門女婿,是不正確的。(2)不正確。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應由夫妻雙方協商決定。本案中,牛強不與妻子協商,擅自為孩子改姓名,是不尊重楊蘭的表現。兩人應該經過民主協商,再決定孩子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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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孩子的姓氏[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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