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集團公司準備建一棟辦公大樓。乙建築公司在得知此情況後,就向甲公司發出一份詳細的書面要約,並在要約中註明:「請貴公司於6月20日前答覆,否則該要約將失效。」甲公司於6月22月r司發出承諾,但其後未得到乙公司的答覆。
請根據上述材。
(1)若乙公司發出要約後想撤銷該要約,其是否能行使撤銷權。
(2)甲公司發出的承諾屬於什麼性質?
4.【參考答案】(1)乙公司不能行使撤銷權。依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要約不得撤銷。本案中,乙公司在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為6月20日前,因此,此要約不能撤銷。
(2)甲公司發出的承諾視為新要約。《民法典》第486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超過承諾期限才發出承諾,並且,乙公司未通知承認該承諾有效。因此,甲公司的行為應視為是一個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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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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