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家住天津市東麗區某小區的居民王某前幾年失去老伴,2017年唯一的兒子又因病去世。兒子去世前,王某與女兒一起生活,後為照顧生病的兒子搬進兒子家居住。兒子去世後,兒媳劉某希望王某搬走,但王某提齣兒子婚前買房時資助了12萬元錢,自己享有繼承權,拒絕搬出。王某與劉某同住期間分歧越來越多,矛盾逐漸升級。最近,兒媳劉某經常在家裡摔砸物件,大嚷大叫,王某遂想要回自己的份額,但劉某堅決不同意,並要求王某立即搬出自己的家。王某自己沒有生活來源,只得靠女兒接濟,於是找到天津市東麗區某街道辦事處信訪辦,街信訪辦根據王某的情況將該糾紛導入天津市東麗區某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調解員在取得王某同意的前提下,與其兒媳劉某聯繫,劉某承認婆婆王某講的事實,她表示自己也很苦惱,也想儘快解決此事,當即表示同意調解。
經了解,王某在給兒子12萬元錢買房時雖沒有留下任何證據,但此項錢款兒媳劉某是認可的。調解員決定將調解突破口定在兒媳劉某身上。調解員告知劉某,即便其丈夫已經去世,但劉某與王某的婆媳關係並沒有改變,從法理從人情來講都應盡作子女的贍養責任。
從法律上講,現居住的房屋所有權由王某的兒子所有,指出當事人的現下情況屬於法定繼承。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指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王某和劉某享有繼承權,同時解讀了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告知李某,王某不僅有權繼承,且因其現在年邁、生活困難,王某還應該多分一些。從情理方面,調解員勸說劉某,王某當初拿出的12萬元錢給兒子買房用,是出於母親對兒子兒媳的祝福,如今痛失兒子的老人想要回自己的份額自己養老也是正當訴求。調解員勸導劉某設身處地思考,體諒丈夫的離去對於劉某和王某的巨大打擊,王某老年喪子,她的痛苦更是別人不可比擬的,離去的丈夫更不想看到最親近的兩個人互不理解、互相傷害。
調解員經過了幾次苦口婆心的勸解,劉某最終同意與王某坐在一起協商,經過兩次調解工作,婆媳雙方終於對房屋的分割達成了一致意見。
【調解結果】。
經調解,劉某與王某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1、雙方約定,兒媳劉某支付給婆婆王某人民幣45萬元,王某配合劉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2、兒媳劉某需支付給婆婆王某的人民幣45萬元分兩次付清,2018年8月底前給付22萬元,王某配合將房屋產權變更為兒媳劉某後,將23萬元餘款付清。
3、兒媳劉某同意每個月帶孩子至少看望王某一次。
為確保雙方利益互不受損,在訂立本協議後,婆媳二人到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案例點評】。
本案例屬於訪調對接成功調解的案例,案情雖並不複雜,但屬於現今社會的普遍現象,老人經濟條件不好,孤苦無依,孩子先於自己過世後,出現老無所依現象。在本案調解過程中,人民調解員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引導當事人採用合理、合法的途徑解決問題,倡導當事人尊老愛老養老,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矛盾糾紛,也使老人晚年生活有了保障。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將一樁即將走入訴訟的信訪糾紛真正解決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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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東麗區王某與劉某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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