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辦理信用卡需要收入證明,買房按揭需要收入證明,考證需要工作證明,就業需要離職證明。但企業對於這些收入證明、工作證明、就業證明不可以隨便開哦。
原因如下:
員工在開具證明時,有時會提出一些額外的要求,比如要求開高於實際工資的收入證明,又或者要求出具離職證明時填寫與實際不符的離職理由。此時,不少用人單位覺得不過是「小事一樁」,不忍心拒絕員工的請求,所以也都一一答應了。但是這個看起來很不起眼的小動作,實質上卻會給公司埋下不小的隱患。
1、工資收入不能隨便證明
王某,某科技公司銷售主管,2013年年初計劃在甲市市區買房,銀行辦理貸款按揭時要求提供收入證明,於是找到了公司人力資源負責人,要求幫忙開具。
在他和公司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月工資為不低於3500元。實際上每月加上一些銷售提成,王某大概能拿到6000元。但是,銀行方面要求月收入不能低於10000元,才能滿足王某的貸款要求。
因此,王某和公司提出了虛開高收入的請求。公司考慮到員工買房的緊迫性,覺得開個證明就能滿足員工的生活需求,何樂而不為,也就很爽快地同意了。王某也因此順利地辦成了買房按揭。
過了不久,王某辭職了。公司跟著就收到了王某的仲裁申請書,請求仲裁委裁決公司補足長期拖欠的工資,其中的證據就是先前蓋章的收入證明。員工用該一萬元的收入證明,要求公司補足每月僅支付6000元不到的差額部分。
最終,仲裁委在公司沒有其他證據反駁的情況下,將用人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作為認定員工工資收入數額的合法證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簡評:
這是一起公司隨意為員工高開收入證明而引發訴訟的案例。在當今社會,員工的收入狀況直接影響員工辦理信用卡的額度,影響員工申請貸款的額度等等,因而,像案例中這樣要求高開收入的員工只會越來越多。然而,企業為了幫助員工順利獲得信用卡或房屋貸款,隨意虛開高收入的證明,卻有可能因為好心而讓自己陷入官司。
本案就是最明顯的例子。公司出於好心為員工出具高收入證明,但是,由於自身在工資方面管理不規範,又沒有勞動合同中約定具體明確的工資數額,導致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當員工出示公司蓋章的收入證明後,公司無法提供其他的證據反駁該證明上的工資數額,使得自己最終敗訴。原本的一番好意,最終卻反而吃了大虧,不僅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應訴,還需要承擔本不需有的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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