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重點對我國各類人身損害殘疾等級鑑定標準及賠償方法進行比較和討論,探討各類案件及各省市所採用的標準的不同,嘗試提出司法解釋對殘疾標準的緩衝作用,嘗試分析相關標準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建議。
【關鍵詞】 人身損害 殘疾等級 鑑定標準 殘疾賠償金。
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幾乎一片空白。由於受當時國情所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極少,所以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的缺失並沒有引發嚴重問題。但隨著我國司法體系的建立,民法體系的完善,規範各類因人身損害而致殘的賠償與救濟的法律、法規相繼出台,相應的殘疾及勞動能力評定標準也不斷發展。在實踐中,殘疾等級的評定標準及法律規定的賠償計算方法仍存在某些問題,現進行初步討論。
一、殘疾等級評定的標準
殘疾等級是影響殘疾賠償具體數額的主要因素之一,殘疾等級的認定依據的是與案件類型相關的標準版,因此殘疾等級的評定標準便成為了殘疾等級認定、殘疾賠償數額認定的重要影響因素。
(一) 我國現行的人體傷殘鑑定主要標準
我國現行的人體傷殘標準的適用情況:
(1)1996年3月14日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鑑定標準》,為國家推薦標準。該標準根據器官損傷、功能障礙、醫療依賴及護理依賴四個方面並適當考慮心理障礙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適用於工傷、職業病患者等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後進行醫學技術鑑定的準則和依據。
(2)2002年3月11日公安部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該標準為國家標準,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3)對於除外工傷、職業病及道路交通等以外的殘疾等級評定,我國現無統一的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或稱《解釋》)頒布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計算方法得以明確,但與此相配套的普通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標準遲遲不能出台,導致各省在普通人身傷害案件傷殘評定適用標準上不統一。[1]最高人民法院嘗試頒布可在全國適用的此類案件的殘疾評定標準,但實際未能發布,各地方各部門只能依據最高法的通知 「除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有國家標準的鑑定外,其他情況下可由省高院酌情確定統一適用的鑑定標準。」[2]依據該通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要求 「在新的國家統一標準出台之前,應統一適用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庭科學技術研究所(現為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制定並經北京司法鑑定業協會修訂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3]也就是說,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司法鑑定業協會審議通過《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成為了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的殘疾程度鑑定標準,但不包括工傷及道路交通。其他省市,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適用於本省的《人體傷殘程度鑑定標準(試行)》,浙江省高院則要求鑑定殘疾程度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4],也有的省市參照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
二、各類案件的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殘疾賠償金是一個廣義的概念,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律規定對因傷致殘的賠償的叫法各異。針對殘疾賠償這一目的,《工傷保險條例》包括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人員傷殘津貼,而對於除外工傷、職業病的案件外,《解釋》規定了殘疾賠償金。現僅對依據各標準而評定的殘疾等級而計算的廣義的殘疾賠償金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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