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兩個月的時間內,儲戶持有的銀行卡在境外陸續發生交易44筆,但儲戶卻在收到頻繁的簡訊通知後,未及時掛失及報警,以防止損失擴大,最終被判自行承擔存款損失50%。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一金融法庭依法審結這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建設銀行某支行賠償原告王某存款損失19305元及利息損失。
王某在建設銀行某支行辦理了銀行卡一張。2015年10月20日至12月4日期間,該卡賬戶陸續發生境外交易44筆,金額合計38610元。2015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反映上述情況並辦理了掛失,12月9日,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王某在被告處辦理銀行卡,雙方儲蓄存款合同關係依法成立。由於原告的銀行卡發生境外交易時,原告持有該卡並未出境,且被告未舉證證明存在原告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被告利益之情形,故涉案交易應認定為偽卡交易。
被告提供的銀行卡被他人以製造偽卡方式,通過了交易終端系統並完成交易,說明被告的交易終端系統存在安全技術缺陷,違反了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銀行卡被盜刷期間,案涉交易多達44筆,原告收到頻繁的手機簡訊通知後,未在合理時間內及時辦理掛失並報警,其對損失的擴大存在過失,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原、被告對損失金額38610元均無異議,此款由雙方各自承擔50%,被告應賠償原告存款損失19305元及相應的利息。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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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被盜刷未及時報案 儲戶被判自擔責五成[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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