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及時制止相關行為是否將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企業法人名譽權遭受侵害的後果,主要體現為該企業的財產損失。某房地產公司未舉證證明其房產價值、樓盤銷售業績、企業信用等因李興的行為正在或即將遭受損失,也沒有說明不及時制止李興的行為,企業會遭受哪些難以彌補的損害。涉案文章主要通過李興的微信公眾號發布,從文章的閱讀量來看,李興發布的涉案言論影響範圍有限,即使存在部分針對某房地產公司的負面評價,對某房地產公司也難以產生通過事後救濟不能彌補的財產損失。因此,不及時制止李興的行為,給某房地產公司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能性較小,故涉案情勢不具有作出禁令的現實緊迫性。
作出禁令是否會使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某房地產公司請求本院禁止李興發布的文章、言論除某特定文章外,還包括其他侵害某房地產公司名譽權的文章和言論,但哪些文章和言論涉嫌侵害其名譽權,仍需要對具體文章或言論進行分析和認定。如果作出禁令,李興發布的每一篇涉某房地產公司的文章,都可能被納入審查範圍,將對李興通過網絡發表對房地產開發商的評論,造成很大的限制和影響。因此,在李興不具有侵害某房地產公司名譽權較大可能性的情況下,作出禁令將嚴重限制李興作為購房者評論房地產開發商的權利,從而導致雙方之間的利益失衡。
住房是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民生問題,當禁令內容可能涉及購房者基於維權目的發布的言論時,法院應當慎重並從嚴審查,充分考慮禁令的社會影響。結合本案情形,若本院作出禁令,可能會產生房地產開發商可以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阻止購房者發布相關言論的不良示範效應。故作出禁令可能會有損社會公共利益。
綜上所述,雖然某房地產公司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關於人格權侵害禁令的規定,向本院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但現有文章內容不足以證明李興具有侵害某房地產公司名譽權的較大可能性,不及時制止其行為給某房地產公司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能性較小,且作出禁令可能會造成當事人利益的失衡,也可能給社會公共利益帶來不利影響。因此,某房地產公司的禁令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的作出禁令的條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需要說明的是,法院是否作出禁令取決於審查禁令申請時的案件情勢。本院對本次禁令申請的駁回,並未排除某房地產公司根據案件情勢新變化再次提出禁令申請的權利。如果李興通過網絡持續發布的言論,對某房地產公司名譽權的影響滿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的作出禁令的條件,那麼若某房地產公司再次提出禁令申請,本院將依法作出禁令。因此,李興通過網絡發布批評某房地產公司的言論時,不得超過必要限度。
關於處理本禁令申請的程序問題,本院根據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的立法精神,綜合考慮訴中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法律效力、救濟程序以及實施方式與效果,比照訴中行為保全程序的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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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對民法典施行後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作出裁定 四[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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