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公正的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利於切實的維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交通事故發生後,作為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部門交通警務部門來說,對於一起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是一門很嚴謹的科學依據。現在有的人以為交通事故發生後,根據個人的理解,因此想當然的認為責任應該就是自己所估計的結果,片面性比較強。而交通警務部門對於一起交通事故的責任最終結果應該怎樣,是要進行現場勘察、必要的現場了解、對駕駛員進行酒精測試、對交通事故車輛的安全性進行檢測、就交通事故畫出必要的現場圖及視頻資料等等,經過是很複雜的。對於交通事故造成重大影響的,出勤民警還要請求權威部門進行必要的分析等,所以並非有的人所認為的那樣簡單、輕鬆。但交通警務部門的確應該及時的就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結果等進行必要的分析、探討後依據法律作出相應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這樣做的結果有利於交通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就自己的交通事故作到心中有數,便於雙方的協商。在這個過程中,交通警務處理部門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出相應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不應該在某些個案有人打招呼後,想當然的從個人心理出發,片面的維護或過於維護一方利益,要知道,這個時候,作為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劃分部門,代表的是法律,維護的是雙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公正的作出責任認定尤為重要。這樣做還有一個好處,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明確的記載了,如雙方當事人對本認定書不服的,按照法律規定,在確定的時間內,可以向上一級交通警務部門要求重新作出認定。理倒是這個理,但如果上一級交通警務部門又改變了初次認定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我想是任何人都不希望看見的結果,影響的就不是某一個人了,而是影響了整個交通警務部門裡的所有人、影響了交通事故處理部門交通警務部門在人民群眾中的權威性。當然人非完人,個人的技術水平的不一樣,對交通事故的處理結果難免與上級交通警務部門的認識不一致,被上一級交通警務部門或人民法院改變或推翻的情況也有,但最起碼就應當公正、公平、公開的作出責任認定及公示作出的依據,我想,大多數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是會理解的,這樣做也有利於切實的維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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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前的必要調解[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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