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婚前約定財產aa制,離婚後一方提出經濟補償,法院同意作出補償請求,法院作出該判決的依據有哪些?案情簡介:婚前約定夫妻財產aa制
原告嚴某與被告鄭某1998年登記結婚。婚前雙方曾約定婚後財產實行aa制,各花各的錢。婚後第二年,生育一女,有了孩子後,鄭某辭去工作,專心照顧孩子,嚴某每月支付鄭某一定的生活費。兩年後,嚴某自己開了一家公司,企業運營得很順利,自然經濟方面也逐漸改善。2000年,嚴某買了一套獨棟三層別墅,一家人此後就生活在這套別墅內,房屋產證上寫得是嚴某一人的名字。
2005年10月,夫妻之間經常因發生衝突,嚴某提出離婚。在離婚的時候,鄭某表示同意離婚,但是因為自己為了家庭辭掉工作,現在沒有經濟來源,因此要求嚴某支付自己經濟補償款10萬元。針對鄭某要求補償的請求,嚴某認為雙方已經約定好夫妻實行財產aa制,所以雙方離婚時不存在經濟上的糾紛。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嚴某每月支付鄭某數目不低的生活費,因此鄭某不能再要求自己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出於人道等非法律因素,嚴某願意支付給鄭某2萬元作為離婚後鄭某重新生活的過渡費用。但是,鄭某堅決要求依法獲得10萬元經濟補償。
法院判決:離婚後徐某一次性補償陳某4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嚴某與鄭某雖然在結婚時對財產進行aa制約定,但是鄭某為了生育、照顧孩子而辭去工作,為共同生活付出了較多代價,因此,在離婚時鄭某可以要求嚴某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鄭某提出的補償數額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判決離婚後徐某一次性補償陳某4萬元。
律師說法:夫妻婚前約定財產aa,離婚後請求經濟補償問題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取的財產的定性問題,我國實行的是「法定共有」原則。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以及其他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定共有原則之外,法律還賦予了夫妻雙方充分的意思自治權,允許雙方對婚後財產歸屬做出約定,夫妻雙方約定婚後各自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的協議,不得口頭約定。在約定了婚後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後,對婚姻法第17條及司法解釋(二)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都會依據當事人的約定變為個人財產。也就是說,雙方結婚不會對各自的財產形態、性質帶來任何影響。
這種分別財產制有其優越的一面,但是同時也會帶來一些社會問題,本案所反映出的即是眾多:問題的一種。在這種情況下,女方為家庭共同生活付出了較大的代價。如果離婚時,對女方不適當的進行照顧,勢必會造成社會的不和諧,因此婚姻法第40條用單獨一款法條對這一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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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嚴某與被告鄭某1998年登記結婚。婚前雙方曾約定婚後財產實行aa制,各花各的錢。婚後第二年,生育一女,有了孩子後,鄭某辭去工作,專心照顧孩子,嚴某每月支付鄭某一定的生活費。兩年後,嚴某自己開了一家公司,企業運營得很順利,自然經濟方面也逐漸改善。2000年,嚴某買了一套獨棟三層別墅,一家人此後就生活在這套別墅內,房屋產證上寫得是嚴某一人的名字。
2005年10月,夫妻之間經常因發生衝突,嚴某提出離婚。在離婚的時候,鄭某表示同意離婚,但是因為自己為了家庭辭掉工作,現在沒有經濟來源,因此要求嚴某支付自己經濟補償款10萬元。針對鄭某要求補償的請求,嚴某認為雙方已經約定好夫妻實行財產aa制,所以雙方離婚時不存在經濟上的糾紛。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嚴某每月支付鄭某數目不低的生活費,因此鄭某不能再要求自己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出於人道等非法律因素,嚴某願意支付給鄭某2萬元作為離婚後鄭某重新生活的過渡費用。但是,鄭某堅決要求依法獲得10萬元經濟補償。
法院判決:離婚後徐某一次性補償陳某4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嚴某與鄭某雖然在結婚時對財產進行aa制約定,但是鄭某為了生育、照顧孩子而辭去工作,為共同生活付出了較多代價,因此,在離婚時鄭某可以要求嚴某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鄭某提出的補償數額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判決離婚後徐某一次性補償陳某4萬元。
律師說法:夫妻婚前約定財產aa,離婚後請求經濟補償問題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取的財產的定性問題,我國實行的是「法定共有」原則。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以及其他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定共有原則之外,法律還賦予了夫妻雙方充分的意思自治權,允許雙方對婚後財產歸屬做出約定,夫妻雙方約定婚後各自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的協議,不得口頭約定。在約定了婚後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後,對婚姻法第17條及司法解釋(二)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都會依據當事人的約定變為個人財產。也就是說,雙方結婚不會對各自的財產形態、性質帶來任何影響。
這種分別財產制有其優越的一面,但是同時也會帶來一些社會問題,本案所反映出的即是眾多:問題的一種。在這種情況下,女方為家庭共同生活付出了較大的代價。如果離婚時,對女方不適當的進行照顧,勢必會造成社會的不和諧,因此婚姻法第40條用單獨一款法條對這一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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