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對新婚姻法解釋下夫妻財產制度進行解讀,並對其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問題進行分析,對我國新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制度的補救措施進行簡單的闡述,希望能對我國婚姻法的發展和改善貢獻微薄之力。
關鍵詞:新婚姻法;夫妻財產制度;立法問題;補救措施。
夫妻財產制度也是我們經常說的婚姻財產制度,是調整夫妻財產關係的基本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夫 妻在婚前婚後的財產歸屬,財產的管理、使用、分配以及婚後財產的清算和對外財產的責任等一系列問題。我國在1950年頒布的婚姻法中第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對於家庭共同財產有著平等的處理權利」;第二十三條規定,「當夫妻關係結束後,除了女方婚前財產一律為女方所有之外,其他財產通過夫妻雙方進行協議來處理,如果協議不成,則由中央人民法院根據家庭收入的實際情況以女方和子女的利益以及有利於生產發展的原則對財產的具體分配作出判決」。這種夫妻財產制度也就是當前所說的共同財產制度,由於當前社會的性質,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提高婦女的權益和地位,有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對社會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當前隨著我國女性工作能力的增強,夫妻財產關 系在管理上也出現了一些變化,1980年,全國八大人民代表大會對婚姻法又做出了新的闡述,頒布了中國的第二部婚姻法,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內期間所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除了雙方另有的約定,雙方對於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三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通過自身協議進行分配,如果協議不成,則中國人民法院將按照財產獲取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原則進行判決」。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以法定財產制度為主,約定財產制度為輔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
改革開放之後,過於單純的婚姻法制度已經不適用於當前的婚姻財產管理,於是在2001年,通過調查和實踐,我國再一次頒布了婚姻法,新婚姻法對於夫妻財產制度做出了更加詳細的要求,對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進行了明確的列舉,對財產獲得方式和途徑進行 了嚴格的規定,通過採用約定、管制的方式來對夫妻共 同財產進行管理和分配,在夫妻管理分割制中,新婚姻 法在繼承上個版本的內容的前提下,對農村夫妻財產 所有進行了編寫了詳細的制度規定和安排,不僅增加了由於夫妻一方生活困難或特殊原因可以申請夫妻財產補償或獲得對方資助的權利,還提出了對違反夫妻 財產制度的行為進行批判和補救的具體安排,同時,新婚姻法中第十二條對非法同居所獲得的財產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因此,本次婚姻法的頒布對於處理夫妻財 產問題有著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它對於正確處理市場 經濟體制下的夫妻財產關係有著深遠的影響。
二、新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度上的立法問題
1、在婚姻法夫妻財產制度問題上,僅有理論上的夫妻財產制度,沒有規定夫妻財產制度。即新婚姻法中第十條內容規定的婚後財產制度是一種在理論情況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並沒有對爭議下的夫妻財產分配做出明確的規定。
2、夫妻的共同財產按照規定的內容理解就是夫妻在婚後各自做出努力而得到的財產,僅僅通過這點是不能解決當前越來越複雜的夫妻財產關係的。比如夫妻兩人均處異地生活,在一方被判告失蹤期間,從當前婚姻法規定的角度上講,另一方所獲得的經濟收入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實際上是對於公民財產管理合法權益的侵犯,違反了公平的原則。
3、新婚姻法對於婚前婚後財產的分配和規定仍存在一些紕漏,婚姻法只是簡單的對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分配進行了列舉和概括,這無疑增強了法定財產制定的操作性,但是有些問題是不在法律規定要求的範圍之內的,簡單的例句和概括並不能包囊全部的案例,比如,夫妻財產制度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個人所有,但婚後雙方共同為一項事業進行投資,其通過交易所得到的經濟收入應該進行如何劃分,恐怕不同的法官對該類案件會有不同的認識,所以,相關法律法規應該對該類內容儘快做出相應的規定,儘快擬出一個合適的處理方案,避免更多的民事糾紛和法律混亂。
4、隨著當前社會發展的一些弊端,很多家庭中仍然存在大男子主義,獨自管理家庭中雙方共同財產,侵犯夫妻共有財產平等處理的權利,嚴重違反了夫妻財產制度,夫妻之間因此發生摩擦而導致離婚的也不在少數。而當前的婚姻法對於如何處理由於家庭糾紛而導致的夫妻財產管理失調沒有一個相對明確的規定,比如,男方沒有經過家庭協商私自將雙方的共同財產予以他人,這實際上是對女方財產處理平等權的侵犯,但是我國婚姻法對此並沒有具體的懲治方法和管理手段,給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
5、夫妻婚前婚後的財產管理是非常複雜的,不同的條件會帶來不同的處理方法,不考慮條件而簡單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個人私有財產都是不合理的。比如,夫妻雙方發生口角導致一方由於故意傷害罪而被判刑,如果在未取得離婚證明前,受害方的工資、獎金以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對於受害方來說無疑又是一次傷害,如果這僅僅按照簡單的婚前婚後財產制度的處理方式,於情於理都 是難以讓人信服的。
二、婚姻法夫妻財產制度補救措施。
1、增加推定夫妻財產制度管理。夫妻財產中無法確定為個人所有財產的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不需要證明。
2、增加意外事故對夫妻財產制度的捆綁作用。借鑑國外的立法原則,在以下幾種情況中,夫妻共同財 產制度解除: 1.夫妻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2.宣告失蹤;3.離婚;4.分居;5.財產分離;6.導致夫妻財產共同制度解體的其他原因。
3、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進行明 確的概括。在共同財產制度中可以表示為「其它在夫妻關係存在的基礎上取得的具有共同性質的財產」;對於特有財產則可以表示為「其它不在夫妻關係存在的基礎上取得的具有個人性質的財產」。
4、增加對於夫妻財產關係處理的規定,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要有細緻化的規定,筆者在此建議在面對夫妻財產處理的情況時可以做出以下說明: 「夫妻對於財產的使用和管理具有平等權,夫妻任何一方在使用財產時應該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但如果是 對其進行管理則不在處分的限制內,對於違反夫妻共 同財產平等處理權利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擴大婚姻法的管轄範圍,不僅對明面上的財產進行規定,還要對有預期收益和產權的財產進行規定和管理。
6、增加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相關規定,當夫妻關係解體後,夫妻所取得的任何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有其它形式,則需要相關民事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調解和分配。對於個人財產,在婚姻 關係持續期間,雙方經過協商可以自由處理,只要一方進行了超過個人財產價值的交易和管理,其通過此方式所得和先前的個人財產均屬於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的頒布不僅僅是夫妻財產制度在管理和應用上的一項大的進步,更是我國對於夫妻財產平等分配所做出的進一步的努力,本文通過對新婚姻法夫 妻財產制度進行相應的解釋和說明,闡述了其中存在 的問題並提供了一些相應的解決方案,希望能對我國婚姻法的完善做出一些貢獻。
參考文獻:
[1]夫妻財產協議公證若干法律問題探析[j].郝敬華.法制博覽.2016(04)。
[2]新婚姻法解釋中夫妻財產關係探究[j].廖軍予.法制博覽.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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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婚姻法;夫妻財產制度;立法問題;補救措施。
夫妻財產制度也是我們經常說的婚姻財產制度,是調整夫妻財產關係的基本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夫 妻在婚前婚後的財產歸屬,財產的管理、使用、分配以及婚後財產的清算和對外財產的責任等一系列問題。我國在1950年頒布的婚姻法中第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對於家庭共同財產有著平等的處理權利」;第二十三條規定,「當夫妻關係結束後,除了女方婚前財產一律為女方所有之外,其他財產通過夫妻雙方進行協議來處理,如果協議不成,則由中央人民法院根據家庭收入的實際情況以女方和子女的利益以及有利於生產發展的原則對財產的具體分配作出判決」。這種夫妻財產制度也就是當前所說的共同財產制度,由於當前社會的性質,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提高婦女的權益和地位,有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對社會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當前隨著我國女性工作能力的增強,夫妻財產關 系在管理上也出現了一些變化,1980年,全國八大人民代表大會對婚姻法又做出了新的闡述,頒布了中國的第二部婚姻法,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內期間所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除了雙方另有的約定,雙方對於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三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通過自身協議進行分配,如果協議不成,則中國人民法院將按照財產獲取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原則進行判決」。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以法定財產制度為主,約定財產制度為輔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
改革開放之後,過於單純的婚姻法制度已經不適用於當前的婚姻財產管理,於是在2001年,通過調查和實踐,我國再一次頒布了婚姻法,新婚姻法對於夫妻財產制度做出了更加詳細的要求,對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進行了明確的列舉,對財產獲得方式和途徑進行 了嚴格的規定,通過採用約定、管制的方式來對夫妻共 同財產進行管理和分配,在夫妻管理分割制中,新婚姻 法在繼承上個版本的內容的前提下,對農村夫妻財產 所有進行了編寫了詳細的制度規定和安排,不僅增加了由於夫妻一方生活困難或特殊原因可以申請夫妻財產補償或獲得對方資助的權利,還提出了對違反夫妻 財產制度的行為進行批判和補救的具體安排,同時,新婚姻法中第十二條對非法同居所獲得的財產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因此,本次婚姻法的頒布對於處理夫妻財 產問題有著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它對於正確處理市場 經濟體制下的夫妻財產關係有著深遠的影響。
二、新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度上的立法問題
1、在婚姻法夫妻財產制度問題上,僅有理論上的夫妻財產制度,沒有規定夫妻財產制度。即新婚姻法中第十條內容規定的婚後財產制度是一種在理論情況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並沒有對爭議下的夫妻財產分配做出明確的規定。
2、夫妻的共同財產按照規定的內容理解就是夫妻在婚後各自做出努力而得到的財產,僅僅通過這點是不能解決當前越來越複雜的夫妻財產關係的。比如夫妻兩人均處異地生活,在一方被判告失蹤期間,從當前婚姻法規定的角度上講,另一方所獲得的經濟收入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實際上是對於公民財產管理合法權益的侵犯,違反了公平的原則。
3、新婚姻法對於婚前婚後財產的分配和規定仍存在一些紕漏,婚姻法只是簡單的對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分配進行了列舉和概括,這無疑增強了法定財產制定的操作性,但是有些問題是不在法律規定要求的範圍之內的,簡單的例句和概括並不能包囊全部的案例,比如,夫妻財產制度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個人所有,但婚後雙方共同為一項事業進行投資,其通過交易所得到的經濟收入應該進行如何劃分,恐怕不同的法官對該類案件會有不同的認識,所以,相關法律法規應該對該類內容儘快做出相應的規定,儘快擬出一個合適的處理方案,避免更多的民事糾紛和法律混亂。
4、隨著當前社會發展的一些弊端,很多家庭中仍然存在大男子主義,獨自管理家庭中雙方共同財產,侵犯夫妻共有財產平等處理的權利,嚴重違反了夫妻財產制度,夫妻之間因此發生摩擦而導致離婚的也不在少數。而當前的婚姻法對於如何處理由於家庭糾紛而導致的夫妻財產管理失調沒有一個相對明確的規定,比如,男方沒有經過家庭協商私自將雙方的共同財產予以他人,這實際上是對女方財產處理平等權的侵犯,但是我國婚姻法對此並沒有具體的懲治方法和管理手段,給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
5、夫妻婚前婚後的財產管理是非常複雜的,不同的條件會帶來不同的處理方法,不考慮條件而簡單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個人私有財產都是不合理的。比如,夫妻雙方發生口角導致一方由於故意傷害罪而被判刑,如果在未取得離婚證明前,受害方的工資、獎金以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對於受害方來說無疑又是一次傷害,如果這僅僅按照簡單的婚前婚後財產制度的處理方式,於情於理都 是難以讓人信服的。
二、婚姻法夫妻財產制度補救措施。
1、增加推定夫妻財產制度管理。夫妻財產中無法確定為個人所有財產的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不需要證明。
2、增加意外事故對夫妻財產制度的捆綁作用。借鑑國外的立法原則,在以下幾種情況中,夫妻共同財 產制度解除: 1.夫妻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2.宣告失蹤;3.離婚;4.分居;5.財產分離;6.導致夫妻財產共同制度解體的其他原因。
3、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進行明 確的概括。在共同財產制度中可以表示為「其它在夫妻關係存在的基礎上取得的具有共同性質的財產」;對於特有財產則可以表示為「其它不在夫妻關係存在的基礎上取得的具有個人性質的財產」。
4、增加對於夫妻財產關係處理的規定,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要有細緻化的規定,筆者在此建議在面對夫妻財產處理的情況時可以做出以下說明: 「夫妻對於財產的使用和管理具有平等權,夫妻任何一方在使用財產時應該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但如果是 對其進行管理則不在處分的限制內,對於違反夫妻共 同財產平等處理權利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擴大婚姻法的管轄範圍,不僅對明面上的財產進行規定,還要對有預期收益和產權的財產進行規定和管理。
6、增加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相關規定,當夫妻關係解體後,夫妻所取得的任何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有其它形式,則需要相關民事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調解和分配。對於個人財產,在婚姻 關係持續期間,雙方經過協商可以自由處理,只要一方進行了超過個人財產價值的交易和管理,其通過此方式所得和先前的個人財產均屬於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的頒布不僅僅是夫妻財產制度在管理和應用上的一項大的進步,更是我國對於夫妻財產平等分配所做出的進一步的努力,本文通過對新婚姻法夫 妻財產制度進行相應的解釋和說明,闡述了其中存在 的問題並提供了一些相應的解決方案,希望能對我國婚姻法的完善做出一些貢獻。
參考文獻:
[1]夫妻財產協議公證若干法律問題探析[j].郝敬華.法制博覽.2016(04)。
[2]新婚姻法解釋中夫妻財產關係探究[j].廖軍予.法制博覽.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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