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3、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拆遷人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開展拆遷工作的前提基礎,其應是拆遷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簽訂。拆遷方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告知對方真實情況,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合同生效,拆遷工作可以開展。
雖然徵收人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強制徵收房屋,具有行政強制權,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任意行使,在徵收雙方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時,不能直接實施強制拆除工作,需要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程序辦理。
(一)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並公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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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3、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拆遷人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開展拆遷工作的前提基礎,其應是拆遷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簽訂。拆遷方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告知對方真實情況,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合同生效,拆遷工作可以開展。
雖然徵收人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強制徵收房屋,具有行政強制權,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任意行使,在徵收雙方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時,不能直接實施強制拆除工作,需要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程序辦理。
(一)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並公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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