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僅與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息息相關,也影響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歷來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視。多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司法政策和發布指導案例等多種形式,逐步構建起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裁判規則。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共51個條文,涉及夫妻債務的只有兩個條文。該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上述兩個條文雖然對分別財產制下特定債務和離婚時如何償還債務問題作了規定,但從整體上看,婚姻法對夫妻債務認定標準問題規定的不夠明確具體,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如何確定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一直存有不同理解。為解決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指導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基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及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刪除了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有關「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的內容,結合審判實踐中反映較多的一些夫妻「假離婚、真逃債」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債權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衡量後,根據婚姻法規定的原則和精神,於2003年12月4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該解釋的第24條(以下簡稱第24條)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裁量標準。隨後的司法實踐表明,這一規定有效遏制了當時存在的一些夫妻惡意逃債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現象,較好地維護了市場交易安全。
十多年來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城鄉居民家庭財產結構、類型、數量、形態以及理財模式等發生了巨大變化,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化。許多家庭的財富因此快速增長,同時因投資而產生債務的風險也在不斷放大。各級人民法院以及婦聯等組織經常接到反映或者投訴,也出現了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而人民法院適用第24條判令未舉債一方配偶共同承擔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的極端案例。為及時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28日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和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對虛假債務、非法債務否定性評價的鮮明立場。根據各級婦聯等相關組織和各級人民法院的反饋,補充規定和通知出台後,在司法實踐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舉證證明責任等方面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全面解決。
近年來因民間借貸案件高發,有關夫妻債務的認定出現了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有觀點認為,第24條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較寬,兩種除外情形在實踐中又較為少見,因此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通常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額舉債,造成配偶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負擔的問題日益凸顯,人民群眾呼籲進一步規範和細化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呼聲也日益強烈。很多婦聯組織、婚姻法學界專家學者也紛紛呼籲,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儘快細化完善夫妻債務司法解釋,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債權人利益和未舉債夫妻一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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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共51個條文,涉及夫妻債務的只有兩個條文。該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上述兩個條文雖然對分別財產制下特定債務和離婚時如何償還債務問題作了規定,但從整體上看,婚姻法對夫妻債務認定標準問題規定的不夠明確具體,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如何確定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一直存有不同理解。為解決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指導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基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及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刪除了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有關「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的內容,結合審判實踐中反映較多的一些夫妻「假離婚、真逃債」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債權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衡量後,根據婚姻法規定的原則和精神,於2003年12月4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該解釋的第24條(以下簡稱第24條)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裁量標準。隨後的司法實踐表明,這一規定有效遏制了當時存在的一些夫妻惡意逃債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現象,較好地維護了市場交易安全。
十多年來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城鄉居民家庭財產結構、類型、數量、形態以及理財模式等發生了巨大變化,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化。許多家庭的財富因此快速增長,同時因投資而產生債務的風險也在不斷放大。各級人民法院以及婦聯等組織經常接到反映或者投訴,也出現了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而人民法院適用第24條判令未舉債一方配偶共同承擔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的極端案例。為及時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28日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和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對虛假債務、非法債務否定性評價的鮮明立場。根據各級婦聯等相關組織和各級人民法院的反饋,補充規定和通知出台後,在司法實踐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舉證證明責任等方面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全面解決。
近年來因民間借貸案件高發,有關夫妻債務的認定出現了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有觀點認為,第24條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較寬,兩種除外情形在實踐中又較為少見,因此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通常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額舉債,造成配偶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負擔的問題日益凸顯,人民群眾呼籲進一步規範和細化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呼聲也日益強烈。很多婦聯組織、婚姻法學界專家學者也紛紛呼籲,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儘快細化完善夫妻債務司法解釋,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債權人利益和未舉債夫妻一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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