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會在結婚後寫一些財產協議,裡面會約定一些條款,其實這裡面有的約定是無效的,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關於以下三個方面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無效:
1、約定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約定不動產歸一方所有,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約定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很多人都會在結婚後寫一些財產協議,裡面會約定一些條款,其實這裡面有的約定是無效的,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關於以下三個方面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無效:
此文章來源於網絡,侵權致刪。
1、約定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約定不動產歸一方所有,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約定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很多人都會在結婚後寫一些財產協議,裡面會約定一些條款,其實這裡面有的約定是無效的,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關於以下三個方面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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