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劉女士在房山某小區購置了一套商品房。
2019年5月,劉女士懷孕,考慮到小區周圍噪音對孕期的不利影響及其他因素,她和丈夫選擇了在海淀某小區租房居住。
孩子出生後,劉女士搬回房山家中,在此期間,劉女士的孩子在相關檢查中未能通過新生兒耳聾基因篩查。
劉女士認為,自己購買的房屋距離周邊軌道交通約30米,且在地鐵環繞小區線段未安裝隔音罩,她和家人都處在噪音干擾中,80分貝以上的噪音還會影響胎兒發育,她在懷孕前三個月飽受噪音干擾,導致她所生孩子耳聾基因突變,且終生攜帶此基因,她和家人將為此背負重大生活負擔。
為此,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自己另行租房的房屋租金59880元,並承擔孩子耳聾基因突變後續醫療費用10萬元及精神損失費2萬元。
開發商則表示,小區整體環境噪聲優於區域標準,房屋建築隔音也符合相關標準,有無隔音措施不是購房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條件。在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中已明確告知劉女士所在小區整體環境的噪音情況,且在房屋交付之前已經採取使用降噪玻璃、安裝地鐵隔音罩等措施。
開發商認為,劉女士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房屋噪音超標、不能證明租房和噪音超標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不能證明其子的基因突變系因噪音造成、更無法證明醫療費用已經支出。同時劉女士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應屬於侵權糾紛,且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駁回。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環境主管部門已要求開發商建設地鐵區段間半封閉聲屏障,但開發商未按照環評要求建設項目所需配套環境保護設施被處予行政處罰,直至2019年8月開始建設,今年10月建設完畢。
但該設施截至本案庭審結束前尚未獲得環保檢測結果。
法院認為,開發商作為房屋出賣方,在提供房屋的同時,也應具有向買受人提供與該房屋配套的良好生活環境的合同附隨義務。
基於生活常識,在軌道交通隔音設施未安裝及未安裝完畢期間,地鐵噪音勢必會對周邊普通居民的正常生活品質帶來一定影響。而孕婦及其胎兒,因處於特殊的生理時期,二者的身心健康和生長發育相較於普通居民必然需要更優質的照顧和生活環境。
劉女士在孕期為了胎兒的健康成長另行租房居住,實際讓渡了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權益,這與開發商遲遲未能安裝隔音設施之間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綜合考慮租住房屋與涉案住房的差異、租金標準及實際租住時長、開發商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開發商支付劉女士房租損失29940元。
同時,法院認為本案系合同糾紛而非侵權糾紛,劉女士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缺乏依據,可在明確具體法律關係後另行解決。
最終,法院判令開發商向劉女士賠償租房損失29940元,同時駁回劉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本案中,開發商未及時按照環評要求建設項目所需的配套環境保護設施,造成對周圍居民尤其是孕期婦女的噪音干擾,劉女士因此在外租房居住,讓渡了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權益,開發商應賠償劉女士一定的經濟損失。
在雙方簽訂的《房屋預售合同》中明確約定,建築隔聲情況未達到標準的,出賣人應當按照規劃設計的要求補做建築施工隔聲措施並承擔全部費用,因此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584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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