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贈與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贈與人):
聯繫電話:
乙方(受贈人):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就贈送 (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贈與財產
甲方將其所有的 (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 (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第二條 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
2、數量:
3、質量:
4、價值:
5、(是/否)有瑕疵:
第三條 贈與目的:
第四條 贈與物的交付
1、交付時間:
2、交付地點:
3、交付方式:
第五條 手續辦理
乙方應在 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接受贈與。雙方約定所有權的轉移手續為:
第六條 贈與的撤銷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親屬。
(2)對甲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4)。
2、甲方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3、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
第七條 交付請求權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甲方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乙方可以要求交付。
第八條 贈與物的損毀
因甲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甲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 贈與物的瑕疵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甲方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甲方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責任。甲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一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二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十四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 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鑒(公)證意見:
經辦人:
鑒(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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