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以個人財產購買的住房要如何認定
很多夫妻在婚後也有買房的需求,對於婚後買房要麼是夫妻共同買,要麼是以夫妻一方財產買。但是在婚後以個人財產購買的住房要如何認定。
案情介紹。
原告王女士與被告劉某均是再婚,二人於2003年冬季經人介紹相識,2004年11月29日雙方登記。婚後,劉某將自己位於順義某小區的一套住房賣掉,得33萬元房款;劉某於2005年冬用此房款購買了位於順義某鎮某小區的房屋一套(購房及裝修共計花費30萬元),王女士參與購房和裝修的全過程,該房屋現登記在王女士名下。現在王女士起訴要求,劉某同意離婚,但雙方對位於順義某鎮某小區的房屋歸屬發生爭議。雙方共述該房屋現價約值80萬元。
對於該房屋的歸屬有以下幾種意見。
1、房屋登記在王女士名下,根據物權的公示原則,該房屋應屬於王女士的個人財產;對於房屋可以視為劉某對王女士的贈與。
2、房屋是用劉某折款(即賣掉順義某小區的住房房款)所購買,可以視為劉某個人財產的轉化形式,故現在的房屋仍應屬於劉某的個人財產。
3、因為房屋是在婚後購買的,且未登記在劉某名下,而是登記在王女士名下,二人財產已經發生混同,該房屋應屬於,王女士應得房款的一半。
4、與第二種意見的理由相同,認為該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對於王女士可以分得的份額有不同意見。王女士無權獲得該房款現價的一半,而是獲得該房產的增值部分的一半,即80萬元減去購房裝修費用30萬後的一半。
婚後以個人財產購買的住房要如何認定。
相關法律規定主要見於《婚姻法》的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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