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貨物風險主要指貨物在高溫、水浸、火災、嚴寒、盜竊或查封等非正常情況下發生的短少、變質或滅失等損失。劃分風險的目的就是確定對這些損失由誰承擔。儘管在通常情況下,這些損失可以通過保險在經濟上得到補償,但仍有以下問題需要解決:(1)誰有資格向保險公司求償;(2)在不屬於保險範圍內或當事人漏保的情況下的風險承擔問題;(3)對受損貨物進行保全與救助的責任問題等。因此,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風險分擔對買賣雙方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1風險分擔的原則。
1.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的原則。與某些國家以所有權的轉移時間作為風險轉移時間的做法不同,公約採用了所有權與風險相分離的方法,確定了以交貨時間作為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公約第69條,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風險轉移於買方承擔。
2.過失劃分的原則。從交貨時間起,風險從賣方轉移於買方。這一原則的適用有一個前提,即風險的轉移是在賣方無違約行為的情況下。假若賣方發生違約行為,則上述原則不予適用。公約第66條規定,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後遺失或損壞,買方仍需履行付款義務,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賣方的作為或不作為所致。
3.國際慣例優先原則。在國際貨物買賣實踐中,對於貨物風險的轉移,一些慣例有自己明確的規定。公約第9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例如,若當事人選擇了某種貿易術語,那麼國際貿易術語規定的風險分擔原則優於公約的規定。
4.貨物劃撥原則。貨物劃撥是風險發生轉移的前提條件。根據公約的規定,貨物在劃撥合同項下前風險不發生轉移。所謂劃撥又稱特定化,是指對貨物進行計量、包裝、加上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通知等方式表明貨物已歸於合同項下。經過劃撥的貨物,賣方不得再隨意進行提取、調換或挪作他用;當交貨涉及運輸時,公約第67條規定,風險於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起轉移到買方,但在貨物未劃撥合同項下前發生轉移;在交貨不涉及運輸時,公約第69條規定,風險是在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發生轉移,但貨物未劃撥合同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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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的原則。與某些國家以所有權的轉移時間作為風險轉移時間的做法不同,公約採用了所有權與風險相分離的方法,確定了以交貨時間作為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公約第69條,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風險轉移於買方承擔。
2.過失劃分的原則。從交貨時間起,風險從賣方轉移於買方。這一原則的適用有一個前提,即風險的轉移是在賣方無違約行為的情況下。假若賣方發生違約行為,則上述原則不予適用。公約第66條規定,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後遺失或損壞,買方仍需履行付款義務,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賣方的作為或不作為所致。
3.國際慣例優先原則。在國際貨物買賣實踐中,對於貨物風險的轉移,一些慣例有自己明確的規定。公約第9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例如,若當事人選擇了某種貿易術語,那麼國際貿易術語規定的風險分擔原則優於公約的規定。
4.貨物劃撥原則。貨物劃撥是風險發生轉移的前提條件。根據公約的規定,貨物在劃撥合同項下前風險不發生轉移。所謂劃撥又稱特定化,是指對貨物進行計量、包裝、加上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通知等方式表明貨物已歸於合同項下。經過劃撥的貨物,賣方不得再隨意進行提取、調換或挪作他用;當交貨涉及運輸時,公約第67條規定,風險於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起轉移到買方,但在貨物未劃撥合同項下前發生轉移;在交貨不涉及運輸時,公約第69條規定,風險是在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發生轉移,但貨物未劃撥合同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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