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想,根據不同的情況,會有不同的應對措施。
一、沒領結婚證想離婚分為兩種情況:
1、未辦理結婚登記。
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未進行結婚登記程序,以夫妻關係長期同居生活,周圍群眾也視二人為夫妻關係,這種自然形成的法律關係稱為事實婚姻。
另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這種情況不屬於事實婚姻,屬於非法同居,離婚無需到離婚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雙方沒有結婚證,只是事實上以夫妻名義居住,雙方此時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也就沒有離婚一說。
以上這兩種情況,如果雙方自願,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
已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由於結婚證遺失、被另一方藏匿等特殊情況不能向離婚登記機關出示結婚證件。
2、遺失或損壞結婚證的情況。
如果夫妻已經申領了結婚證,但是由於某種原因結婚證遺失或者毀壞。此時如果夫妻想進行離婚,可以先補辦結婚證,《婚姻登記條例》中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辦。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髮結婚證。
補辦結婚登記,雙方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補領結婚證以後,如果雙方能對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只能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3、另一方隱匿結婚證的情況。
在去開具婚姻關係證明時,告訴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說結婚證已丟失,由工作人員為您補辦結婚證。
結婚時間時隔久遠,無法查清當年登記結婚信息的情況。
對此,婚姻登記機關不能出具證明。只能通過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解決離婚的問題。立案時可以提供單位、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4、另一方不配合去補領結婚證的情況。
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去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婚姻關係證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有關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處理:
通過起訴離婚,被法院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分割適用於《婚姻法》。沒有約定者,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被認定為同居關係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論是哪一種關係,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與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應根據雙方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對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事實婚姻關係的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居關係的雙方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的規定,無論是事實婚姻關係,還是同居關係,雙方離異時,其子女撫養問題均依照婚姻法的這一規定辦理。
一、沒領結婚證想離婚分為兩種情況:
1、未辦理結婚登記。
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未進行結婚登記程序,以夫妻關係長期同居生活,周圍群眾也視二人為夫妻關係,這種自然形成的法律關係稱為事實婚姻。
另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這種情況不屬於事實婚姻,屬於非法同居,離婚無需到離婚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雙方沒有結婚證,只是事實上以夫妻名義居住,雙方此時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也就沒有離婚一說。
以上這兩種情況,如果雙方自願,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
已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由於結婚證遺失、被另一方藏匿等特殊情況不能向離婚登記機關出示結婚證件。
2、遺失或損壞結婚證的情況。
如果夫妻已經申領了結婚證,但是由於某種原因結婚證遺失或者毀壞。此時如果夫妻想進行離婚,可以先補辦結婚證,《婚姻登記條例》中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辦。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髮結婚證。
補辦結婚登記,雙方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補領結婚證以後,如果雙方能對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只能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3、另一方隱匿結婚證的情況。
在去開具婚姻關係證明時,告訴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說結婚證已丟失,由工作人員為您補辦結婚證。
結婚時間時隔久遠,無法查清當年登記結婚信息的情況。
對此,婚姻登記機關不能出具證明。只能通過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解決離婚的問題。立案時可以提供單位、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4、另一方不配合去補領結婚證的情況。
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去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婚姻關係證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有關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處理:
通過起訴離婚,被法院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分割適用於《婚姻法》。沒有約定者,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被認定為同居關係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論是哪一種關係,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與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應根據雙方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對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事實婚姻關係的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居關係的雙方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的規定,無論是事實婚姻關係,還是同居關係,雙方離異時,其子女撫養問題均依照婚姻法的這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