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7日上午,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宋祖德與被上訴人李之龍、徐喜娣名譽權糾紛一案,並通過新浪微博視頻直播了庭審過程。
大學生見義勇為犧牲受表彰
李本超生於1995年12月6日,就讀於江蘇省常州技師學院。2014年7月12日,李本超、陳文嬌在廣德縣東亭鄉搶救落水兒童,李本超不幸犧牲。同年8月28日,廣德縣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授予李本超和陳文嬌「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李本超先後獲「廣德好青年」、安徽省見義勇為第十一屆「安徽移動弘揚正氣獎」二等獎等榮譽。
「網絡名人」發帖質疑引關注
2014年7月22日11時,「網絡名人」宋祖德在其騰訊微博、新浪微博及網易微博發表了一條題為《大學生不會游泳該不該下水救人?》的帖子,該帖內容為:「近日安徽廣德縣暑假返鄉的大學生李本超,為救兩名落水兒童不幸犧牲,當時他在一女同學家玩,聽到呼救聲他們一起跳下水,而他和女同學都不會游泳。本人以為,李本超危急時刻挺身而出的精神是崇高的,但行為是魯莽的,可能會添亂,在女同學面前裝英雄是浮躁、虛榮的!」。
該帖發布後,引起廣大網民的關注,至2014年7月23日,其騰訊微博已有6.5萬次點擊閱讀量,並被多人轉發。2014年7月23日,宋祖德獲知帖中所涉與李本超一起跳水的陳文嬌實質上是男同學時,自行刪除了該帖。
英雄親屬起訴一審獲賠償
得知宋祖德微博內容後,李本超的父母李之龍、徐喜娣認為,宋祖德的文章採取捏造事實的方式向他人散布不實信息,並藉此作出惡意評論,侵害了李本超的名譽,遂向廣德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李本超見義勇為的事跡在相關媒體披露後,在社會上受到普遍尊敬和褒揚,事後也受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肯定;被告在未經認真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主觀臆斷,用質疑的標題,編造的事實,「裝英雄」、「魯莽」和「虛榮」等貶低結論用語對李本超的行為予以評價,產生對李本超名譽的損害。其在原告痛失愛子正處於極度悲傷的情況下,又對原告造成了精神損害。被告的文章內容是建立在不具有真實性基礎上的,在不真實事實上作出的貶低、否定的結論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因被告的微博具有較大的影響面,其不實報道、宣傳以及對李本超行為的否定,在網絡上引起廣泛的關注並且降低公眾對李本超見義勇為行為的評價是顯而易見的,被告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被告在沒有對李本超見義勇為行為的相關事實核實的情況下即行發帖,對是否存在歪曲事實的宣傳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其後被告感覺其宣傳存在「瑕疵」自行刪除網帖,但其未能在其微博及相關媒體予以更正相關內容以正視聽,直至一審判決作出前仍然認為其行為是「比較公正客觀的評論」,放任了損害後果的發生,其主觀存在過錯。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宋祖德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續五日在騰訊、新浪及網易網站首頁刊登向原告賠禮道歉的聲明,為李本超恢復名譽。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宣判後,宋祖德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庭審雙方現場再激辯
今天的庭審中,雙方就宋祖德的評論性言論是否侵害了李本超的名譽權並對李之龍、徐喜娣造成了精神傷害,以及一審判決宋祖德向原告賠償1萬元精神撫慰金是否過高等爭議焦點展開了激烈辯論。
宋祖德及其代理人提出,宋祖德的評論肯定了李本超捨身救人的崇高精神。李本超不會游泳而強行下水,達不到救人的目的反而造成李本超死亡的嚴重後果,落水的小孩是被他人救起而不是李本超和陳文嬌,陳文嬌本人也是被他人救起,其行為可以說是魯莽、添亂、浮躁。宋祖德僅為普通公民,法院不應當對其行使批評權時提出苛刻要求,不應要求對所有事實核對無誤後再作評論。其在認識到陳文嬌性別不對後主動刪除了帖子。雖然批評性的評論會使被批評者的名譽受到一定影響,但當批評性評論與名譽權發生衝突時,應當向維護批評性言論自由一方適當傾斜。
今天的庭審李之龍、徐喜娣沒有出庭。其代理人認為,宋祖德的言論已經超過了批評的範疇,屬於捏造事實,故意詆毀見義勇為英雄李本超的名譽,構成侵犯名譽權。他在沒有核實李本超、陳文嬌的性別,就主觀臆斷。這種評論體現了一種陰暗心理,認為李本超在女同學面前裝英雄。李本超救人事件在全國有一定的影響,宋祖德也知道自己的粉絲有幾十萬上百萬,在發表微博的時候就應該預見到會有很大的影響,但其評論方式是侵權行為。宋祖德以網絡名人自稱,故其發表言論應當具有高於普通公民的注意義務。言論自由不能成為其名譽侵權的擋箭牌。
這位代理人還說,宋祖德這次侵權與以往的侵權有區別,之前的侵權對象是名人,這次的侵權對象是普通人,這是一個危險信號。人出名的方式很多,但不能以造謠、捏造事實的方式。
法院對此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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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見義勇為犧牲受表彰
李本超生於1995年12月6日,就讀於江蘇省常州技師學院。2014年7月12日,李本超、陳文嬌在廣德縣東亭鄉搶救落水兒童,李本超不幸犧牲。同年8月28日,廣德縣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授予李本超和陳文嬌「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李本超先後獲「廣德好青年」、安徽省見義勇為第十一屆「安徽移動弘揚正氣獎」二等獎等榮譽。
「網絡名人」發帖質疑引關注
2014年7月22日11時,「網絡名人」宋祖德在其騰訊微博、新浪微博及網易微博發表了一條題為《大學生不會游泳該不該下水救人?》的帖子,該帖內容為:「近日安徽廣德縣暑假返鄉的大學生李本超,為救兩名落水兒童不幸犧牲,當時他在一女同學家玩,聽到呼救聲他們一起跳下水,而他和女同學都不會游泳。本人以為,李本超危急時刻挺身而出的精神是崇高的,但行為是魯莽的,可能會添亂,在女同學面前裝英雄是浮躁、虛榮的!」。
該帖發布後,引起廣大網民的關注,至2014年7月23日,其騰訊微博已有6.5萬次點擊閱讀量,並被多人轉發。2014年7月23日,宋祖德獲知帖中所涉與李本超一起跳水的陳文嬌實質上是男同學時,自行刪除了該帖。
英雄親屬起訴一審獲賠償
得知宋祖德微博內容後,李本超的父母李之龍、徐喜娣認為,宋祖德的文章採取捏造事實的方式向他人散布不實信息,並藉此作出惡意評論,侵害了李本超的名譽,遂向廣德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李本超見義勇為的事跡在相關媒體披露後,在社會上受到普遍尊敬和褒揚,事後也受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肯定;被告在未經認真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主觀臆斷,用質疑的標題,編造的事實,「裝英雄」、「魯莽」和「虛榮」等貶低結論用語對李本超的行為予以評價,產生對李本超名譽的損害。其在原告痛失愛子正處於極度悲傷的情況下,又對原告造成了精神損害。被告的文章內容是建立在不具有真實性基礎上的,在不真實事實上作出的貶低、否定的結論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因被告的微博具有較大的影響面,其不實報道、宣傳以及對李本超行為的否定,在網絡上引起廣泛的關注並且降低公眾對李本超見義勇為行為的評價是顯而易見的,被告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被告在沒有對李本超見義勇為行為的相關事實核實的情況下即行發帖,對是否存在歪曲事實的宣傳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其後被告感覺其宣傳存在「瑕疵」自行刪除網帖,但其未能在其微博及相關媒體予以更正相關內容以正視聽,直至一審判決作出前仍然認為其行為是「比較公正客觀的評論」,放任了損害後果的發生,其主觀存在過錯。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宋祖德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續五日在騰訊、新浪及網易網站首頁刊登向原告賠禮道歉的聲明,為李本超恢復名譽。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宣判後,宋祖德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庭審雙方現場再激辯
今天的庭審中,雙方就宋祖德的評論性言論是否侵害了李本超的名譽權並對李之龍、徐喜娣造成了精神傷害,以及一審判決宋祖德向原告賠償1萬元精神撫慰金是否過高等爭議焦點展開了激烈辯論。
宋祖德及其代理人提出,宋祖德的評論肯定了李本超捨身救人的崇高精神。李本超不會游泳而強行下水,達不到救人的目的反而造成李本超死亡的嚴重後果,落水的小孩是被他人救起而不是李本超和陳文嬌,陳文嬌本人也是被他人救起,其行為可以說是魯莽、添亂、浮躁。宋祖德僅為普通公民,法院不應當對其行使批評權時提出苛刻要求,不應要求對所有事實核對無誤後再作評論。其在認識到陳文嬌性別不對後主動刪除了帖子。雖然批評性的評論會使被批評者的名譽受到一定影響,但當批評性評論與名譽權發生衝突時,應當向維護批評性言論自由一方適當傾斜。
今天的庭審李之龍、徐喜娣沒有出庭。其代理人認為,宋祖德的言論已經超過了批評的範疇,屬於捏造事實,故意詆毀見義勇為英雄李本超的名譽,構成侵犯名譽權。他在沒有核實李本超、陳文嬌的性別,就主觀臆斷。這種評論體現了一種陰暗心理,認為李本超在女同學面前裝英雄。李本超救人事件在全國有一定的影響,宋祖德也知道自己的粉絲有幾十萬上百萬,在發表微博的時候就應該預見到會有很大的影響,但其評論方式是侵權行為。宋祖德以網絡名人自稱,故其發表言論應當具有高於普通公民的注意義務。言論自由不能成為其名譽侵權的擋箭牌。
這位代理人還說,宋祖德這次侵權與以往的侵權有區別,之前的侵權對象是名人,這次的侵權對象是普通人,這是一個危險信號。人出名的方式很多,但不能以造謠、捏造事實的方式。
法院對此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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