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訴訟中,最揪心的莫過於孩子撫養權的爭奪,但有些父母在千方百計獲得孩子撫養權之後,不僅不積極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還違法處分孩子的財產,導致孩子喪失了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案件,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判決婚生女張小雨由鄧玲撫養成年。
2017年2月15日,原告鄧玲與被告張立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由男方撫養教育婚生女張小雨,女方有探視權,撫養費由雙方各承擔一半,並將雙方共有的一套房產贈與給女兒張小雨。但離婚後,張立提出在該房屋內再婚,鄧玲不同意,雙方協商將該房屋轉讓,並將房屋出售款項分割處理。
法院認為,原、被告協議離婚時,即約定該房產贈與給婚生女張小雨。原、被告雖未到房產部門將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到女兒名下,但其女兒通過原、被告的贈與行為已取得對該房產的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原、被告離婚後協商將該房產轉讓的行為,侵害了女兒的財產權益,屬違法行為,同時直接導致女兒張小雨繼續在城區學習、生活的條件喪失。如果繼續由被告撫養,只能回村裡隨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學習、生活條件會大幅下降。且被告已經再婚,而原告在岳陽城區添置了房產、車輛,工作、收入穩定,能夠為女兒創造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事實上,離婚後,女兒張小雨也一直跟隨原告生活,如繼續由被告撫養成年,又會改變女兒張小雨的學習、生活環境,不利於其健康成長,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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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5日,原告鄧玲與被告張立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由男方撫養教育婚生女張小雨,女方有探視權,撫養費由雙方各承擔一半,並將雙方共有的一套房產贈與給女兒張小雨。但離婚後,張立提出在該房屋內再婚,鄧玲不同意,雙方協商將該房屋轉讓,並將房屋出售款項分割處理。
法院認為,原、被告協議離婚時,即約定該房產贈與給婚生女張小雨。原、被告雖未到房產部門將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到女兒名下,但其女兒通過原、被告的贈與行為已取得對該房產的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原、被告離婚後協商將該房產轉讓的行為,侵害了女兒的財產權益,屬違法行為,同時直接導致女兒張小雨繼續在城區學習、生活的條件喪失。如果繼續由被告撫養,只能回村裡隨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學習、生活條件會大幅下降。且被告已經再婚,而原告在岳陽城區添置了房產、車輛,工作、收入穩定,能夠為女兒創造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事實上,離婚後,女兒張小雨也一直跟隨原告生活,如繼續由被告撫養成年,又會改變女兒張小雨的學習、生活環境,不利於其健康成長,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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