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的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生活中,因為公司法要求公司註冊必須登記相應公司基本信息,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因此,很多人會產生疑問,是不是所有的股權轉讓都需要變更登記呢?然而,事實上,並不是這樣,有幾種情形股權轉讓是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趕快和易法君一起來看看吧。
一、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之間不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根據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登記事項」僅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而不包括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因此,如果僅僅是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的股權轉讓,並且股權轉讓也沒有發生股東名稱的變化,那麼,這種情況下的股權轉讓是無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
舉個栗子: x公司股東a、b各持股50%,股東a將其中的20%轉讓給b,a就變成了持股30%,b變成持股70%。x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前後均為a、b。由於,本次股權轉讓並未導致x公司的股東名稱發生變化,所以,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來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系登記事項,只要「股東名稱」沒有發生變化,就無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如果「股東名稱」變化了,包括股東更名和更換股東,則均需辦理相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二、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均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之初,其公司章程一般僅載明「發起人」,由於「發起人」與「股東」並不相同,因此,即便發生股權轉讓,「發起人」並不發生變化,因此無需修改章程以及辦理章程備案。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公司的登記事項中,因此,不屬於變更範圍。
三、對於無需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申請備案
對於以上兩類無需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本身均不需申請備案登記。如果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話,則須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如果涉及董事、監事、經理髮生變動的,則須根據條例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髮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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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之間不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根據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登記事項」僅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而不包括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因此,如果僅僅是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的股權轉讓,並且股權轉讓也沒有發生股東名稱的變化,那麼,這種情況下的股權轉讓是無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
舉個栗子: x公司股東a、b各持股50%,股東a將其中的20%轉讓給b,a就變成了持股30%,b變成持股70%。x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前後均為a、b。由於,本次股權轉讓並未導致x公司的股東名稱發生變化,所以,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來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系登記事項,只要「股東名稱」沒有發生變化,就無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如果「股東名稱」變化了,包括股東更名和更換股東,則均需辦理相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二、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均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之初,其公司章程一般僅載明「發起人」,由於「發起人」與「股東」並不相同,因此,即便發生股權轉讓,「發起人」並不發生變化,因此無需修改章程以及辦理章程備案。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公司的登記事項中,因此,不屬於變更範圍。
三、對於無需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申請備案
對於以上兩類無需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本身均不需申請備案登記。如果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話,則須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如果涉及董事、監事、經理髮生變動的,則須根據條例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髮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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