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10年前,女子林某冒用他人身份證與其男友丘某在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到廣西壯族自治區陸川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依法駁回訴請。
2008年,丘某與林某經自由戀愛認識,很快二人確立了戀愛關係。第二年,丘某便帶著這位林某回老家陸川籌備結婚,並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初期,原、被告兩人感情尚可,共同生育了一兒一女。由於經濟困難,林某於2013年外出深圳打工,原告、被告兩人聚少離多,2018年丘某向法院起訴離婚。
審理中,主審法官林劍波認真審查材料,發現被告林某與結婚證上的女方身份信息有差異,遂深入調查核實。經查,10年前,林某未到法定結婚登記年齡,因急於和丘某結婚,於2008年12月,冒用他人的身份證與丘某領了結婚證。雖然結婚證上是林某本人的照片,身份信息卻是林某的表姐羅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林某的身份信息與結婚證上的身份信息不是同一人,結婚證載明丘某系與第三人羅某登記結婚,所以原告丘某和被告林某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現原告丘某要求與被告林某「離婚」,不符合起訴條件,故裁定駁回原告丘某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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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丘某與林某經自由戀愛認識,很快二人確立了戀愛關係。第二年,丘某便帶著這位林某回老家陸川籌備結婚,並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初期,原、被告兩人感情尚可,共同生育了一兒一女。由於經濟困難,林某於2013年外出深圳打工,原告、被告兩人聚少離多,2018年丘某向法院起訴離婚。
審理中,主審法官林劍波認真審查材料,發現被告林某與結婚證上的女方身份信息有差異,遂深入調查核實。經查,10年前,林某未到法定結婚登記年齡,因急於和丘某結婚,於2008年12月,冒用他人的身份證與丘某領了結婚證。雖然結婚證上是林某本人的照片,身份信息卻是林某的表姐羅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林某的身份信息與結婚證上的身份信息不是同一人,結婚證載明丘某系與第三人羅某登記結婚,所以原告丘某和被告林某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現原告丘某要求與被告林某「離婚」,不符合起訴條件,故裁定駁回原告丘某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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