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養子要求繼承生父遺產
1993年10月,孫某妻子因病去世,家庭貧困,無力撫養三個子女。家人協商,決定將最小的兒子孫明(7歲)送與他人收養。經人介紹,孫某將孫明送與李某收養。後來,孫明性格怪異,經常與同伴鬥毆,給李家帶來不少麻煩,雙方經常產生矛盾。2002年,李家實在無法容忍孫明的行為,雙方關係進一步惡化,李家主動找到孫家要求解除收養關係。孫家與李家就經濟補償等所有問題達成一致,正式解除收養關係。但孫明並未回到孫家,而是獨自外出打工,從不與孫家聯繫。2009年,孫某去世,孫明卻回到孫家,要求同其他兄姐繼承孫某的房屋、拖拉機等財產。
爭議焦點:解除收養關係能否繼承生父遺產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解除收養關係能否繼承生父遺產發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孫明7歲就被送與李家收養,自此與孫家的權利義務關係應消除,因此無權繼承孫某的遺產。
第二種意見認為,孫明雖然被送養,也未對孫某盡扶養義務,但與李家解除收養關係後應有權繼承孫某的遺產。
律師說法:養子女的繼承權是怎樣的
從本案可以看出,孫家與李家的收養關係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收養關係成立有效。同樣,雙方解除收養關係都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29條,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因此,從孫明與李家收養關係解除開始,他與孫某的權利義務關係自動恢復,他有權繼承孫某的遺產。
當然,根據《繼承法》13條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部分或者少分。孫明從未對孫某盡扶養,因此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其繼承權力不可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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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孫某妻子因病去世,家庭貧困,無力撫養三個子女。家人協商,決定將最小的兒子孫明(7歲)送與他人收養。經人介紹,孫某將孫明送與李某收養。後來,孫明性格怪異,經常與同伴鬥毆,給李家帶來不少麻煩,雙方經常產生矛盾。2002年,李家實在無法容忍孫明的行為,雙方關係進一步惡化,李家主動找到孫家要求解除收養關係。孫家與李家就經濟補償等所有問題達成一致,正式解除收養關係。但孫明並未回到孫家,而是獨自外出打工,從不與孫家聯繫。2009年,孫某去世,孫明卻回到孫家,要求同其他兄姐繼承孫某的房屋、拖拉機等財產。
爭議焦點:解除收養關係能否繼承生父遺產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解除收養關係能否繼承生父遺產發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孫明7歲就被送與李家收養,自此與孫家的權利義務關係應消除,因此無權繼承孫某的遺產。
第二種意見認為,孫明雖然被送養,也未對孫某盡扶養義務,但與李家解除收養關係後應有權繼承孫某的遺產。
律師說法:養子女的繼承權是怎樣的
從本案可以看出,孫家與李家的收養關係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收養關係成立有效。同樣,雙方解除收養關係都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29條,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因此,從孫明與李家收養關係解除開始,他與孫某的權利義務關係自動恢復,他有權繼承孫某的遺產。
當然,根據《繼承法》13條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部分或者少分。孫明從未對孫某盡扶養,因此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其繼承權力不可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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