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父子相繼死亡婆媳爭遺產
小張結婚不久,作為家中獨子婚後仍然和父母(老張、老趙)生活在一起。小張在一次外出途中遭遇車禍,後被人送入醫院搶救。老張聞聽小張傷情後,因過於傷心與緊張突發腦溢血而去世。兩天後,小張也因傷勢過重離世。老張生前留有巨額存款,按照法定繼承小張可以繼承父親遺產30萬元。但由於小張與父親去世的時間間隔較近,老張的遺產尚未實際分割,小張之母老趙和其妻小蔡因小張應繼承的30萬元發生糾紛。
爭議焦點:小張的遺產數額是多少
第一種觀點認為,小張可繼承的30萬元,按照轉繼承,應由其法定繼承人老趙和小蔡繼承,即每人可繼承15萬元。
第二種觀點認為,小張可繼承的30萬元,首先應該按照小張與小蔡夫妻共有財產對待,即能夠作為小張遺產的只有其中的15萬元。所以,老趙與小蔡每人可繼承7.5萬元遺產。
律師說法:分遺產前應劃分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理由是: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應由該繼承人的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法律制度。我國的《繼承法》對此沒有明確的予以界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轉繼承制度卻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該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權,並於遣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持第一種觀點者大都以此為依據,認為老張生前無遺囑,小張是於老張去世後遺產分割前去世的,完全符合轉繼承的法定要件。因此,小張從老張處繼承的遺產30萬元,應由其法定繼承人——老趙和小蔡繼承,即每人可分得15萬元。但持有該觀點的人,忽視了小張與小蔡之間業已存續的合法夫妻關係,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問題也未給予必要的考慮。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或贈與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以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作為例外情形。在老張生前未訂立遺囑指明遺產歸小張一方所有的情況下,小張繼承老張的30萬元遺產應作為小張與小蔡的夫妻共有財產,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在小張去世後,其所繼承的30萬遺產中,原則上只有15萬元可以作為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繼承權作為一種特殊的的民事權利,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後有一個本質的變化過程。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繼承權僅在客觀上表明繼承人具有繼承遺產的資格,作為期待權,繼承人不對遺產享有現實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而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繼承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繼承人實際享有取得遺產的權利。由於老張生前並未訂立遺囑,其繼承人小張與老趙也沒有放棄繼承權,所以老張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由其繼承人繼承。因此我們可以認定,在老張去世後小張死亡之前,小張已實際的享有30萬元遺產的所有權。
本案中,小張在其父去世但遺產尚未分割前去世,具備轉繼承的基本構成要件。小張按照法定繼承應該繼承的30萬元,按照物權法的規定,隨著老張的去世,小張已取得30萬遺產的所有權。而小蔡作為小張的配偶與之屬於合法的夫妻關係,即小張繼承的30萬元屬於他們夫妻共有財產。待小張去世後其中只有15萬元可以成為其遺產。因此,小張應當繼承的30萬元,應分給小蔡22.5萬元,老趙可得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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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結婚不久,作為家中獨子婚後仍然和父母(老張、老趙)生活在一起。小張在一次外出途中遭遇車禍,後被人送入醫院搶救。老張聞聽小張傷情後,因過於傷心與緊張突發腦溢血而去世。兩天後,小張也因傷勢過重離世。老張生前留有巨額存款,按照法定繼承小張可以繼承父親遺產30萬元。但由於小張與父親去世的時間間隔較近,老張的遺產尚未實際分割,小張之母老趙和其妻小蔡因小張應繼承的30萬元發生糾紛。
爭議焦點:小張的遺產數額是多少
第一種觀點認為,小張可繼承的30萬元,按照轉繼承,應由其法定繼承人老趙和小蔡繼承,即每人可繼承15萬元。
第二種觀點認為,小張可繼承的30萬元,首先應該按照小張與小蔡夫妻共有財產對待,即能夠作為小張遺產的只有其中的15萬元。所以,老趙與小蔡每人可繼承7.5萬元遺產。
律師說法:分遺產前應劃分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理由是: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應由該繼承人的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法律制度。我國的《繼承法》對此沒有明確的予以界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轉繼承制度卻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該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權,並於遣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持第一種觀點者大都以此為依據,認為老張生前無遺囑,小張是於老張去世後遺產分割前去世的,完全符合轉繼承的法定要件。因此,小張從老張處繼承的遺產30萬元,應由其法定繼承人——老趙和小蔡繼承,即每人可分得15萬元。但持有該觀點的人,忽視了小張與小蔡之間業已存續的合法夫妻關係,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問題也未給予必要的考慮。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或贈與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以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作為例外情形。在老張生前未訂立遺囑指明遺產歸小張一方所有的情況下,小張繼承老張的30萬元遺產應作為小張與小蔡的夫妻共有財產,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在小張去世後,其所繼承的30萬遺產中,原則上只有15萬元可以作為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繼承權作為一種特殊的的民事權利,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後有一個本質的變化過程。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繼承權僅在客觀上表明繼承人具有繼承遺產的資格,作為期待權,繼承人不對遺產享有現實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而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繼承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繼承人實際享有取得遺產的權利。由於老張生前並未訂立遺囑,其繼承人小張與老趙也沒有放棄繼承權,所以老張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由其繼承人繼承。因此我們可以認定,在老張去世後小張死亡之前,小張已實際的享有30萬元遺產的所有權。
本案中,小張在其父去世但遺產尚未分割前去世,具備轉繼承的基本構成要件。小張按照法定繼承應該繼承的30萬元,按照物權法的規定,隨著老張的去世,小張已取得30萬遺產的所有權。而小蔡作為小張的配偶與之屬於合法的夫妻關係,即小張繼承的30萬元屬於他們夫妻共有財產。待小張去世後其中只有15萬元可以成為其遺產。因此,小張應當繼承的30萬元,應分給小蔡22.5萬元,老趙可得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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