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的基本原則有:
1、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正確處理環境、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係,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統一。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台治理的原則。
該原則是指預先採取防範措施,防止環境問題及環境損害的發生;在預防為主的同時,對已經形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進行積極治理;用較小的投入取得較大的效益而採取多種方式、多種途徑相結合的辦法,對環境污染和破壞進行整治,以提高治理效果。如合理規劃、調整工業布局、加強企業管理、開發綜合利用等。
3、污染者治理、開發者保護的原則。
該原則也稱「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是明確規定污染和破壞環境與資源者承擔其治理和保護的義務及其責任。
4、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有最高的行政管理職責,有責任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以保障公民人身權利及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不受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損害。
1、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正確處理環境、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係,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統一。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台治理的原則。
該原則是指預先採取防範措施,防止環境問題及環境損害的發生;在預防為主的同時,對已經形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進行積極治理;用較小的投入取得較大的效益而採取多種方式、多種途徑相結合的辦法,對環境污染和破壞進行整治,以提高治理效果。如合理規劃、調整工業布局、加強企業管理、開發綜合利用等。
3、污染者治理、開發者保護的原則。
該原則也稱「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是明確規定污染和破壞環境與資源者承擔其治理和保護的義務及其責任。
4、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有最高的行政管理職責,有責任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以保障公民人身權利及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不受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