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強姦幼女者,已經有法可依了,而且量刑也夠重的。至於,對強姦幼女者,支持不支持化學閹割,都不起作用,一般不會採用。
為什麼?
一是對強姦幼女者,已經有法可依了。這樣的立法,都是經過調查,徵求意見等一定程序才確定的,可行才這麼做的,這樣的法律依據,一旦確定是非常嚴肅的,非必要不會更改的,確實需要,也是在現有基礎上修改完善。
二是化學閹割,粗暴不文明。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法律也越來越體現社會文明,一些粗暴的刑罰逐漸取締減少。象古代的宮刑、臏刑、劓刑、刺字等刑罰,隨著社會進步文明被取締了。如果支持化學閹割,就意味著刑罰的倒退。所以,支持也不會這樣實行的。
對這樣的命題,討論一下,發表一下建議看法,過過嘴癮算了,不會拿出「對強姦幼女者,是否支持化學閹割」來徵求意見的。
真的痛恨強姦幼女者,可以對現有可依據的法律,建議加重量刑。大家說是不是。
為什麼?
一是對強姦幼女者,已經有法可依了。這樣的立法,都是經過調查,徵求意見等一定程序才確定的,可行才這麼做的,這樣的法律依據,一旦確定是非常嚴肅的,非必要不會更改的,確實需要,也是在現有基礎上修改完善。
二是化學閹割,粗暴不文明。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法律也越來越體現社會文明,一些粗暴的刑罰逐漸取締減少。象古代的宮刑、臏刑、劓刑、刺字等刑罰,隨著社會進步文明被取締了。如果支持化學閹割,就意味著刑罰的倒退。所以,支持也不會這樣實行的。
對這樣的命題,討論一下,發表一下建議看法,過過嘴癮算了,不會拿出「對強姦幼女者,是否支持化學閹割」來徵求意見的。
真的痛恨強姦幼女者,可以對現有可依據的法律,建議加重量刑。大家說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