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韓大媽系王某的母親,趙某系王某的妻子,2014年王某被查出身患癌症,經診治未能挽留住生命,2017年王某因病去世。韓大媽起訴至法院稱,自兒子王某患病住院,都是自己陪床,兒媳趙某總說自己沒有時間,醫療費的支出幾乎全部是韓大媽承擔。韓大媽認為其雖為王某之母,照顧住院生病的王某,是出於人性和親情,不是出於法定責任。而兒媳作為妻子,是照顧和給兒子支付醫療費的法定義務人。在王某生病期間,韓大媽出錢出力全部是代兒媳為之,是法律意義上的無因管理行為。故兒媳應歸還韓大媽代兒媳支付的醫療費用。兒媳則認為韓大媽支付及墊付醫療費是贈與,且王某已經立遺囑將遺產多分給韓大媽,故不同意韓大媽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具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無撫養義務,但韓大媽支付醫療費是基於與王某的母子關係,且依據法律規定,韓大媽對王某的遺產享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權,且韓大媽已實際繼承了王某的大部分遺產,故韓某為王某支付醫療費並非無因管理。判決後,韓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了韓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無因管理有三個構成要件:
第一,管理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如客觀上本無義務,管理人誤認為有義務而管理,仍構成無因管理;如客觀上本有義務,管理人誤認為無義務而管理,則不構成無因管理。父母對成年子女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兒媳曾表示讓韓大媽先行墊付,將來還給韓大媽,故韓大媽先行墊付的行為並非無因管理。
第二,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管理人須有出於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的主觀動機,且由管理行為所取得的利益最終歸受益人所有,而非管理人享有。父母為成年子女墊付醫藥費主觀上難以認定是為避免子女利益受損,更多是出於親情。王某去世後,韓大媽繼承了王某大部分的遺產,韓大媽獲得了大部分利益。
第三,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管理的事務是他人的事務,管理的行為應當是積極行為,不作為不構成無因管理中的管理行為。綜上,父母以無因管理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已故子女配偶返還墊付的醫藥費,難以獲得支持。
來源:法治日報。
韓大媽系王某的母親,趙某系王某的妻子,2014年王某被查出身患癌症,經診治未能挽留住生命,2017年王某因病去世。韓大媽起訴至法院稱,自兒子王某患病住院,都是自己陪床,兒媳趙某總說自己沒有時間,醫療費的支出幾乎全部是韓大媽承擔。韓大媽認為其雖為王某之母,照顧住院生病的王某,是出於人性和親情,不是出於法定責任。而兒媳作為妻子,是照顧和給兒子支付醫療費的法定義務人。在王某生病期間,韓大媽出錢出力全部是代兒媳為之,是法律意義上的無因管理行為。故兒媳應歸還韓大媽代兒媳支付的醫療費用。兒媳則認為韓大媽支付及墊付醫療費是贈與,且王某已經立遺囑將遺產多分給韓大媽,故不同意韓大媽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具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無撫養義務,但韓大媽支付醫療費是基於與王某的母子關係,且依據法律規定,韓大媽對王某的遺產享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權,且韓大媽已實際繼承了王某的大部分遺產,故韓某為王某支付醫療費並非無因管理。判決後,韓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了韓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無因管理有三個構成要件:
第一,管理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如客觀上本無義務,管理人誤認為有義務而管理,仍構成無因管理;如客觀上本有義務,管理人誤認為無義務而管理,則不構成無因管理。父母對成年子女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兒媳曾表示讓韓大媽先行墊付,將來還給韓大媽,故韓大媽先行墊付的行為並非無因管理。
第二,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管理人須有出於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的主觀動機,且由管理行為所取得的利益最終歸受益人所有,而非管理人享有。父母為成年子女墊付醫藥費主觀上難以認定是為避免子女利益受損,更多是出於親情。王某去世後,韓大媽繼承了王某大部分的遺產,韓大媽獲得了大部分利益。
第三,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管理的事務是他人的事務,管理的行為應當是積極行為,不作為不構成無因管理中的管理行為。綜上,父母以無因管理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已故子女配偶返還墊付的醫藥費,難以獲得支持。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