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因為出軌離婚的情況很多,在訴訟離婚的官司中,一方上訴狀中稱對方出軌導致離婚,存在過錯,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精神損害撫慰金。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的這個訴求在當前適用《婚姻法》的情況下,是不能得到同意的,但是,不久適用《民法典》後,就不一定了。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有兩條規定了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第二款: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所以,僅在存在這兩條規定的情形下,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民法典》的婚姻無效情形中正好刪除了原《婚姻法》規定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這一情形。
在離婚情形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除了上文提到的離婚,還有「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最重要的就是最後一點「有其他重大過錯」,這在之前的《婚姻法》中是沒有規定的,所以導致很多案件中,一方出軌甚至在外與他人生育子女了,因為沒有辦法認定為同居或者重婚,導致無法適用該條賠償規定。
依據《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規定,出軌是指夫或妻一方違法夫妻忠實義務,與婚外第三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現在所謂的精神出軌不是出軌行為)。
出軌行為依據嚴重程度可分為:偶爾出軌(一夜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義共生活);重婚行為(與他人再次登記結婚或者未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重婚行為最嚴重,除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三的規定,無過錯方不離婚單獨起訴損害賠償法院不受理;無過錯離婚訴訟中提前損害賠償,未判決離婚的,法院就損害賠償不分不支持;雙方都有錯過的起訴損害賠償法院不支持。
只有在離婚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訴求,且證據充分被法院認定《婚姻法》四十六規定的出軌事實,並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法院才會支持損害賠償訴求。
綜上所述,當婚姻中因一方出軌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未出軌方只能向法院請求判決出軌方承擔損壞賠償責任,而不能要求出軌方少分或不分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有兩條規定了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第二款: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所以,僅在存在這兩條規定的情形下,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民法典》的婚姻無效情形中正好刪除了原《婚姻法》規定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這一情形。
在離婚情形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除了上文提到的離婚,還有「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最重要的就是最後一點「有其他重大過錯」,這在之前的《婚姻法》中是沒有規定的,所以導致很多案件中,一方出軌甚至在外與他人生育子女了,因為沒有辦法認定為同居或者重婚,導致無法適用該條賠償規定。
依據《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規定,出軌是指夫或妻一方違法夫妻忠實義務,與婚外第三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現在所謂的精神出軌不是出軌行為)。
出軌行為依據嚴重程度可分為:偶爾出軌(一夜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義共生活);重婚行為(與他人再次登記結婚或者未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重婚行為最嚴重,除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三的規定,無過錯方不離婚單獨起訴損害賠償法院不受理;無過錯離婚訴訟中提前損害賠償,未判決離婚的,法院就損害賠償不分不支持;雙方都有錯過的起訴損害賠償法院不支持。
只有在離婚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訴求,且證據充分被法院認定《婚姻法》四十六規定的出軌事實,並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法院才會支持損害賠償訴求。
綜上所述,當婚姻中因一方出軌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未出軌方只能向法院請求判決出軌方承擔損壞賠償責任,而不能要求出軌方少分或不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