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但企業法人提供擔保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企業法人的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所以如果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於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
2、債權人具有善意,是指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於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應太過嚴苛。
3、善意的認定也存在例外情形,也即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公司機關決議,也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主要情形有:(1)公司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為主營業務的擔保公司,或者是開展保函業務的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2)公司為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公司開展經營活動向債權人提供擔保;(3)公司與主債務人之間存在相互擔保等商業合作關係;(4)擔保合同系由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4、關於合同效力問題及後果。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擔保合同有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擔保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於擔保無效的規定處理。
1、企業法人的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所以如果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於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
2、債權人具有善意,是指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於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應太過嚴苛。
3、善意的認定也存在例外情形,也即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公司機關決議,也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主要情形有:(1)公司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為主營業務的擔保公司,或者是開展保函業務的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2)公司為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公司開展經營活動向債權人提供擔保;(3)公司與主債務人之間存在相互擔保等商業合作關係;(4)擔保合同系由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4、關於合同效力問題及後果。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擔保合同有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擔保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於擔保無效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