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給予使用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並通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負責人、採購人員等有關人員在藥品購銷中收受其他生產、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負責人、採購人員等有關人員在藥品購銷中收受其他生產、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