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法律中,沒有關於「犯罪團伙」的定義。從事犯罪學研究的學者認為,「犯罪團伙」是介於犯罪集團和一般共同犯罪之間的形式,不如犯罪集團結合得緊密,成員也不大固定,但又比一般的共同犯罪結合得緊密些,作案次數多一些。通常所說的「團伙犯罪」是個比較廣義的概念,它既包括犯罪集團這種有組織的犯罪,也包括結合比較鬆散,尚未達到犯罪集團的組織程度的犯罪。現行法律中沒有對「團伙犯罪」的特殊處罰規定。未成年人由於在生理、心理上尚未成熟,作案時常表現出突發性、糾合性、結夥性,即通常所說的「少年團伙」,但其組織鬆散,成員不固定。處理時應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區別對待,不能以「犯罪團伙」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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