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即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費後,當被保險人出現了合同約定的死亡、傷殘、疾病或者保險期限屆滿等情況時,保險人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合同。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主要區別是:
1.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而財產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各種組織。
2.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與健康,保險價值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因此,不存在超額保險問題,投保人就同一標的重複投保,可以從每個保險中獲得約定的保險金。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投保人就同一標的重複投保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3.人身保險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金額,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約定金額支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合同是定值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即財產保險既可以是定值保險,也可以是不定值保險。
4.人身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根據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合同是給付性合同。財產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根據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在保險金額的範圍內賠償損失,即財產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
5.對於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人享有代位求償權,而對於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即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主要區別是:
1.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而財產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各種組織。
2.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與健康,保險價值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因此,不存在超額保險問題,投保人就同一標的重複投保,可以從每個保險中獲得約定的保險金。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投保人就同一標的重複投保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3.人身保險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金額,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約定金額支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合同是定值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即財產保險既可以是定值保險,也可以是不定值保險。
4.人身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根據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合同是給付性合同。財產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根據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在保險金額的範圍內賠償損失,即財產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
5.對於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人享有代位求償權,而對於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即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