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諮詢的事項涉及勞務派遣的相關問題,根據相關法律及你介紹的情況,現回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之規定,結合你所述情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方可要求用人單位另行支付11個月的工資。
但是我們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你方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請求很可能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建議你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或者向勞動行政監察部門反映情況,尋求行政救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使你方與用工單位的派遣期限到期,但履行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兩年的,用人單位仍應該為你另行安排用工單位,否則在無工作期間,你方可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報酬。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之規定,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期滿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之規定,結合你所述情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方可要求用人單位另行支付11個月的工資。
但是我們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你方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請求很可能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建議你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或者向勞動行政監察部門反映情況,尋求行政救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使你方與用工單位的派遣期限到期,但履行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兩年的,用人單位仍應該為你另行安排用工單位,否則在無工作期間,你方可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報酬。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之規定,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期滿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