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以及失效變質的產品等。服務業的經營者將這些禁止銷售的產品,用於經營性服務,會造成消費者財產上的損失,嚴重的甚至會危及消費者的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服務業經營者的這類行為,實際上也是一種銷售違法產品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禁止,並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服務業的經營者將產品質量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用於經營性服務的,首先應當依照行政機關的決定,停止使用,即不得繼續在服務中使用這些禁止銷售的產品;同時,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使用的產品屬於產品質量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的經營者,行政機關還可以按照其違法使用的產品(包括已使用的和庫存尚未使用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依照產品質量法對銷售者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服務業的經營者將產品質量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用於經營性服務的,首先應當依照行政機關的決定,停止使用,即不得繼續在服務中使用這些禁止銷售的產品;同時,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使用的產品屬於產品質量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的經營者,行政機關還可以按照其違法使用的產品(包括已使用的和庫存尚未使用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依照產品質量法對銷售者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