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的調整對象是商業保險活動。所謂保險,一般指商業保險,這是一種以合同方式建立保險關係,集合多數單位或個人的風險,合理計收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以對特定的災害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提供資金補償或保障的一種經濟制度。商業保險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社會保險相比較,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
1.具有自願性。商業保險關係的確立,是投保人與保險人在公平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自願訂立保險合同來實現的。保險人同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由保險合同來體現。而社會保險是強制保險,是由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強制實施的。凡是符合法定條件的,都是社會保險保障的對象。
2.具有營利性。商業保險是一種商業行為,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如保險費率的厘定,保險資金的運用等,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保險則是以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為目的而建立的一種制度。社會保險一般基於國家的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需要而舉辦,是為實施國家政策服務的手段。
3.商業保險都由專業的保險公司經營,而社會保險通常由政府機構辦理。由於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徵,二者所適用的法律規範也不相同,應當由不同的法律來調整。商業保險是現代經濟生活中運用最廣泛、最普遍的保險形式,目前在我國,保險活動的主要形式也是商業保險活動,因此,保險法將商業保險活動作為調整對象,適應了我國規範商業保險活動,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發展的要求,是符合實際需要的,也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1.具有自願性。商業保險關係的確立,是投保人與保險人在公平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自願訂立保險合同來實現的。保險人同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由保險合同來體現。而社會保險是強制保險,是由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強制實施的。凡是符合法定條件的,都是社會保險保障的對象。
2.具有營利性。商業保險是一種商業行為,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如保險費率的厘定,保險資金的運用等,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保險則是以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為目的而建立的一種制度。社會保險一般基於國家的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需要而舉辦,是為實施國家政策服務的手段。
3.商業保險都由專業的保險公司經營,而社會保險通常由政府機構辦理。由於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徵,二者所適用的法律規範也不相同,應當由不同的法律來調整。商業保險是現代經濟生活中運用最廣泛、最普遍的保險形式,目前在我國,保險活動的主要形式也是商業保險活動,因此,保險法將商業保險活動作為調整對象,適應了我國規範商業保險活動,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發展的要求,是符合實際需要的,也是具有積極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