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如實地、客觀地和公正地反映公司、企業經濟業務活動的內容,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時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在此基礎上按照會計核算的要求正確登記會計賬簿和編制會計報表,從而以真實的經濟業務活動內容與準確、可靠的會計數據資料完整地反映公司、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狀況及其經營成果。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會計法明確規定,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上述前四項規定是通過列舉的方式將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過程中禁止的主要行為加以明確,然而社會經濟生活總是複雜多樣的,出於各種動機和目的,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是千變萬化的,其方法和手段多種多樣,單純依靠列舉的方式加以禁止顯然是不夠的,因此又作了第五項概括性規定,也就是說只要行為本身違反了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法都應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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