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經常考察本單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藥品質量、療效和反應。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必須及時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對已確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藥品,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停止生產、銷售、使用的緊急控制措施,並應當在五日內組織鑑定,自鑑定結論作出之日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對已確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藥品,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停止生產、銷售、使用的緊急控制措施,並應當在五日內組織鑑定,自鑑定結論作出之日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