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調動工作,其組織關係怎樣填寫。
答:一般情況下,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不要調動工作,因為原單位黨組織和群眾對犯錯誤黨員的情況比較了解,便於監督和幫助犯錯誤的黨員改正錯誤。如確因工作需要而必須調動時,組織關係介紹信應按「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的格式填寫,但是應將該同志受處分的情況和留黨察看的起止時間另行通知調入單位的黨組織,以便繼續加強對受處分黨員的教育和考察。
2.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以後,怎樣計算黨齡。
答:黨員經過留黨察看,改正了錯誤,恢復了黨員權利,其黨齡應連續計算。
3.留黨察看期間又違犯黨紀怎麼處理。
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條規定:(黨員)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至於犯了一般性的錯誤,經過教育,誠懇地認識錯誤並決心改正的,在其他方面還沒有完全喪失黨員條件的,對其錯誤可作為察看期間的表現,到察看期滿時全面考慮,一併處理。對於原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在留黨察看期間又違犯了黨的紀律,但情節輕微,尚未構成黨紀處分,本人認錯態度較好的,可以延長留黨察看一年。
4.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病故如何處理。
答: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病故,一般情況下,不必辦理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手續。但生前對錯誤的認識較好,具有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由有關黨組織在該黨員病故後及時做出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決定。
5.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後,可否提前恢復其正式黨員的權利。
答: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其察看期規定為一年或二年,是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確定的。受到這種處分的黨員,應自覺地接受黨組織的察看。經過察看期的考驗,確實改正了錯誤,表現較好的,才能按時恢復其正式黨員的權利。對於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一般不提前恢復其正式黨員權利,應當堅持按期辦理。如有個別同志在留黨察看期間確實表現突出,作出了特殊貢獻,或者有立功表現,經黨員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黨委批准,方可提前恢復其正式黨員權利。
答:一般情況下,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不要調動工作,因為原單位黨組織和群眾對犯錯誤黨員的情況比較了解,便於監督和幫助犯錯誤的黨員改正錯誤。如確因工作需要而必須調動時,組織關係介紹信應按「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的格式填寫,但是應將該同志受處分的情況和留黨察看的起止時間另行通知調入單位的黨組織,以便繼續加強對受處分黨員的教育和考察。
2.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以後,怎樣計算黨齡。
答:黨員經過留黨察看,改正了錯誤,恢復了黨員權利,其黨齡應連續計算。
3.留黨察看期間又違犯黨紀怎麼處理。
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條規定:(黨員)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至於犯了一般性的錯誤,經過教育,誠懇地認識錯誤並決心改正的,在其他方面還沒有完全喪失黨員條件的,對其錯誤可作為察看期間的表現,到察看期滿時全面考慮,一併處理。對於原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在留黨察看期間又違犯了黨的紀律,但情節輕微,尚未構成黨紀處分,本人認錯態度較好的,可以延長留黨察看一年。
4.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病故如何處理。
答: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病故,一般情況下,不必辦理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手續。但生前對錯誤的認識較好,具有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由有關黨組織在該黨員病故後及時做出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決定。
5.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後,可否提前恢復其正式黨員的權利。
答: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其察看期規定為一年或二年,是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確定的。受到這種處分的黨員,應自覺地接受黨組織的察看。經過察看期的考驗,確實改正了錯誤,表現較好的,才能按時恢復其正式黨員的權利。對於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一般不提前恢復其正式黨員權利,應當堅持按期辦理。如有個別同志在留黨察看期間確實表現突出,作出了特殊貢獻,或者有立功表現,經黨員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黨委批准,方可提前恢復其正式黨員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