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
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集中開展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通知》及省、市「打非治違」工作會議精神,紮實開展建築施工領域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集中嚴厲打擊建築施工領域各類非法違法行為,堅決治理糾正違規違章行為,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隱患,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非法違規行為導致的安全事故,進一步規範建築安全生產秩序,促進全市建築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工作範圍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三、重點內容
依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重點嚴厲打擊和重點治糾建築施工領域以下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
(一)非法違法行為。
(1)建設工程項目不辦理施工許可等法定建設手續,擅自開工的。
(2)施工企業無相關資質或超越資質範圍承攬工程,違法分包和轉包工程的;無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施工活動的;違法分包、轉包工程,掛靠等行為的。
(3)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資格證書,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
(4)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理單位等責任主體,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安全檢查整改通知,不認真進行整改的。
(二)違規違章行為。
(1)未建立安全組織機構,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人員的。
(2)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專職安全人員長期脫崗的,未嚴格執行施工現場負責人帶班制度的。
(3)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到位的。
(4)臨時用電未按有關規範編制方案和實施的。
(5)安全防護不到位,存在安全隱患的。
(6)未建立消防組織,未按規定配備消防設備、設施的。
(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查、論證、實施及驗收各環節的未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行為。
(1)高支模工程安全技術交底無針對性,未按規定進行模板支撐系統搭設、驗收及使用,混凝土澆築作業順序不合理,所採用的鋼管、扣件等配件不滿足設計要求。
(2)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安裝、拆除、驗收、使用和維修保養等各環節不符合有關規定及技術標準規範要求。
(3)深基坑工程未按照有關建築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範進行土方開挖、基坑支護、臨邊防護、變形監測等情況。
(4)腳手架工程的`作業人員未持有效證件上崗,安全技術交底無針對性,腳手架搭設、驗收、使用和安全防護不滿足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規範要求,所採用的鋼管、扣件等配件不滿足設計要求。
(四)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降低行為。
(1)無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施工的。
(2)企業資質等級、增項發生變化後存在安全相關人員備配不足的。
(3)安全生產制度、機構未健立健全的。
(4)施工現場存在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等行為的。
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集中開展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通知》及省、市「打非治違」工作會議精神,紮實開展建築施工領域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集中嚴厲打擊建築施工領域各類非法違法行為,堅決治理糾正違規違章行為,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隱患,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非法違規行為導致的安全事故,進一步規範建築安全生產秩序,促進全市建築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工作範圍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三、重點內容
依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重點嚴厲打擊和重點治糾建築施工領域以下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
(一)非法違法行為。
(1)建設工程項目不辦理施工許可等法定建設手續,擅自開工的。
(2)施工企業無相關資質或超越資質範圍承攬工程,違法分包和轉包工程的;無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施工活動的;違法分包、轉包工程,掛靠等行為的。
(3)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資格證書,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
(4)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理單位等責任主體,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安全檢查整改通知,不認真進行整改的。
(二)違規違章行為。
(1)未建立安全組織機構,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人員的。
(2)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專職安全人員長期脫崗的,未嚴格執行施工現場負責人帶班制度的。
(3)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到位的。
(4)臨時用電未按有關規範編制方案和實施的。
(5)安全防護不到位,存在安全隱患的。
(6)未建立消防組織,未按規定配備消防設備、設施的。
(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查、論證、實施及驗收各環節的未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行為。
(1)高支模工程安全技術交底無針對性,未按規定進行模板支撐系統搭設、驗收及使用,混凝土澆築作業順序不合理,所採用的鋼管、扣件等配件不滿足設計要求。
(2)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安裝、拆除、驗收、使用和維修保養等各環節不符合有關規定及技術標準規範要求。
(3)深基坑工程未按照有關建築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範進行土方開挖、基坑支護、臨邊防護、變形監測等情況。
(4)腳手架工程的`作業人員未持有效證件上崗,安全技術交底無針對性,腳手架搭設、驗收、使用和安全防護不滿足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規範要求,所採用的鋼管、扣件等配件不滿足設計要求。
(四)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降低行為。
(1)無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施工的。
(2)企業資質等級、增項發生變化後存在安全相關人員備配不足的。
(3)安全生產制度、機構未健立健全的。
(4)施工現場存在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等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