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性事本被視為婚內義務,也常被當作情比金堅的一大標誌。可在幾年前廣東佛山的一起案例,夫妻間的性事,卻成為了起訴強姦的供詞。
李某(男)與張某(女)是一對合法夫妻,卻因家庭事務時常鬧離婚,在一次激烈的爭吵後,張某與李某開始分居(同房不同間)。抬頭不見低頭見的日子終不能維持長久的和平,幾個月後,夫妻倆再次發生爭吵。在翻天作地的爭執中,李某竟違背張某意願強行與其發生了性行為,後因動靜太大驚動鄰居,兩人被警方帶走。
張某向法院起訴自己的丈夫李某強姦,但法院的判決卻出乎意料:雙方為合法夫妻,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組成部分,因此李某的行為不應構成強姦。
這看似不合情理的判決,卻也不是無法理解的:自古以來妻子配合丈夫發生性關係似乎已成為了一種責任與義務,這種理念早在人們心中根深蒂固;再加上國內尚未對婚內強姦出台相關的法律條文,因此法院極有可能對婚內強姦作出「視其為合法」的判決。
也就是說,只要男女雙方還存在著婚姻關係(續存或離婚起訴間除外),男方就可以在任何情況下與女方發生性關係,不管女方親戚拜訪也好、心情不快也好,都必須配合他,因為這是「義務」,丈夫的強姦是「合法」的!(......)。
而故事的後續是,張某的離婚申請被駁回了(在起訴的同一天提出了申請,真是個法律意識強的好公民):因分居期間發生性行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
莓辣為她感到悲哀的同時也為法院的判決感到無奈。
當然,也有過成功判決婚內強姦的例子,例如89年的河南信陽案、99年的上海青浦案、97年的遼寧義縣案等。但這些案例的勝訴都是建立在婚姻關係續存或是處於離婚起訴期間的基礎上的。
那麼問題來了——。
到底什麼才是婚內強姦呢?
婚內強姦,顧名思義,即是有婚姻關係的兩人中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與其性交的行為。我國現行法律的語境下,婚內強姦即夫妻關係續存期間(亦有特指在婚姻狀況處於非正常情況下,如分居[這個很重要]、提起離婚訴訟等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願,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也就是說,只要婚姻中的女方沒有提起離婚訴訟,或與男方分居,即便女方恨透了男方的強迫性性行為,也將無能為力。
那麼在當前國內法律環境下,可視夫妻間的強迫性行為為婚內強姦的具體條件是什麼呢?
1、分居兩年
是的沒錯,需要長達兩年的分居時間,才能判定男方對女方實行婚內強姦。而且,在分居的兩年期間,男方與女方不得發生過哪怕一次性行為。劃重點:即便兩人分居了,只要在分居的兩年內,男方再一次將女方強行推倒,即算感情沒有破裂,男方也就不會被判為婚內強姦。
2、提起離婚訴訟。
這似乎聽起來要比長達兩年的分居來的安全而又快捷,但這種並非你情我願的強硬手段也不是沒有條件的。「雙方感情破裂,即可提起訴訟」,而感情破裂的前提則是「長達兩年的分居並且期間雙方沒有發生過性行為」。(what???這與第一種情況又有什麼區別???)。
正是這對婚內強姦近乎於默許的法律環境,導致了大多數案件的有罪判決舉步維艱。
而沉默的法律並不只是存在於國內,世界範圍內還有許多國家尚未將「婚內強姦」列入法律之中。
紅色地區為「婚內強姦」犯罪地區。
許多已開發國家的婚內強姦率都排名前列,然而一些發展中國家反而低得讓人難以置信。這並非是因為那些發展中國家的家庭不常發生婚內強姦,而是因為沉默的法律將太多案例劃在了「婚內強姦」之外。例如,土耳其在去年頒布了一項法律,大致內容為「假如男方娶了自己所強姦的女性,則可免罪」。這對強姦犯而言莫過於最大的包庇,同時也是對當地女性權利的踐踏。同為「強姦案低發國家」的還有我們的鄰居印度,但可笑的是,這極低的強姦率竟是靠當地政府鎮壓而來,為了營造出一種「國內環境良好」的假象,政府竟不惜鎮壓90%+的強姦案!!其對一般強姦案的態度都如此令人寒心,更不用說定義尚嫌模糊的婚內強姦了。
在國內現在的法律環境下,姑娘們該如何儘量減少自己所受的傷害和損失呢?
①表明態度,嚴辭拒絕
②若無果,報警
雖然婚內強姦難以受法律制裁,但暴力行為卻是可以判刑的。因此,女方可以以家庭暴力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同時,女方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此保護令實行後,哪怕施暴者的行為不足以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有受到刑事處罰的可能。
最後的最後
婚內強姦在現今還是非常普遍的,特別是在封閉或戰亂的地區,而很多女性即便受到傷害,也認為自己不過是在履行婚內義務,尚沒有「生為人,再為女人」的獨立意識,這也更加造成了婚內強姦相關法律的完善舉步維艱。
但值得高興的是,強姦的定義範圍正在不斷被擴大,「婚內強姦」、「灰色強姦」也逐漸走進人們的視線並開始被重視。雖然法律暫時還沒有對婚內強姦作出有效處置,也還有無數的女性正飽受著侵犯與傷害,但近年來勝訴的案例越來越多,毫無疑問地顯示了司法系統的不斷完善,與女性自我意識的提高。
希望進入視野的婚內強姦越來越多
也希望婚內強姦能越來越少
李某(男)與張某(女)是一對合法夫妻,卻因家庭事務時常鬧離婚,在一次激烈的爭吵後,張某與李某開始分居(同房不同間)。抬頭不見低頭見的日子終不能維持長久的和平,幾個月後,夫妻倆再次發生爭吵。在翻天作地的爭執中,李某竟違背張某意願強行與其發生了性行為,後因動靜太大驚動鄰居,兩人被警方帶走。
張某向法院起訴自己的丈夫李某強姦,但法院的判決卻出乎意料:雙方為合法夫妻,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組成部分,因此李某的行為不應構成強姦。
這看似不合情理的判決,卻也不是無法理解的:自古以來妻子配合丈夫發生性關係似乎已成為了一種責任與義務,這種理念早在人們心中根深蒂固;再加上國內尚未對婚內強姦出台相關的法律條文,因此法院極有可能對婚內強姦作出「視其為合法」的判決。
也就是說,只要男女雙方還存在著婚姻關係(續存或離婚起訴間除外),男方就可以在任何情況下與女方發生性關係,不管女方親戚拜訪也好、心情不快也好,都必須配合他,因為這是「義務」,丈夫的強姦是「合法」的!(......)。
而故事的後續是,張某的離婚申請被駁回了(在起訴的同一天提出了申請,真是個法律意識強的好公民):因分居期間發生性行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
莓辣為她感到悲哀的同時也為法院的判決感到無奈。
當然,也有過成功判決婚內強姦的例子,例如89年的河南信陽案、99年的上海青浦案、97年的遼寧義縣案等。但這些案例的勝訴都是建立在婚姻關係續存或是處於離婚起訴期間的基礎上的。
那麼問題來了——。
到底什麼才是婚內強姦呢?
婚內強姦,顧名思義,即是有婚姻關係的兩人中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與其性交的行為。我國現行法律的語境下,婚內強姦即夫妻關係續存期間(亦有特指在婚姻狀況處於非正常情況下,如分居[這個很重要]、提起離婚訴訟等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願,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也就是說,只要婚姻中的女方沒有提起離婚訴訟,或與男方分居,即便女方恨透了男方的強迫性性行為,也將無能為力。
那麼在當前國內法律環境下,可視夫妻間的強迫性行為為婚內強姦的具體條件是什麼呢?
1、分居兩年
是的沒錯,需要長達兩年的分居時間,才能判定男方對女方實行婚內強姦。而且,在分居的兩年期間,男方與女方不得發生過哪怕一次性行為。劃重點:即便兩人分居了,只要在分居的兩年內,男方再一次將女方強行推倒,即算感情沒有破裂,男方也就不會被判為婚內強姦。
2、提起離婚訴訟。
這似乎聽起來要比長達兩年的分居來的安全而又快捷,但這種並非你情我願的強硬手段也不是沒有條件的。「雙方感情破裂,即可提起訴訟」,而感情破裂的前提則是「長達兩年的分居並且期間雙方沒有發生過性行為」。(what???這與第一種情況又有什麼區別???)。
正是這對婚內強姦近乎於默許的法律環境,導致了大多數案件的有罪判決舉步維艱。
而沉默的法律並不只是存在於國內,世界範圍內還有許多國家尚未將「婚內強姦」列入法律之中。
紅色地區為「婚內強姦」犯罪地區。
許多已開發國家的婚內強姦率都排名前列,然而一些發展中國家反而低得讓人難以置信。這並非是因為那些發展中國家的家庭不常發生婚內強姦,而是因為沉默的法律將太多案例劃在了「婚內強姦」之外。例如,土耳其在去年頒布了一項法律,大致內容為「假如男方娶了自己所強姦的女性,則可免罪」。這對強姦犯而言莫過於最大的包庇,同時也是對當地女性權利的踐踏。同為「強姦案低發國家」的還有我們的鄰居印度,但可笑的是,這極低的強姦率竟是靠當地政府鎮壓而來,為了營造出一種「國內環境良好」的假象,政府竟不惜鎮壓90%+的強姦案!!其對一般強姦案的態度都如此令人寒心,更不用說定義尚嫌模糊的婚內強姦了。
在國內現在的法律環境下,姑娘們該如何儘量減少自己所受的傷害和損失呢?
①表明態度,嚴辭拒絕
②若無果,報警
雖然婚內強姦難以受法律制裁,但暴力行為卻是可以判刑的。因此,女方可以以家庭暴力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同時,女方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此保護令實行後,哪怕施暴者的行為不足以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有受到刑事處罰的可能。
最後的最後
婚內強姦在現今還是非常普遍的,特別是在封閉或戰亂的地區,而很多女性即便受到傷害,也認為自己不過是在履行婚內義務,尚沒有「生為人,再為女人」的獨立意識,這也更加造成了婚內強姦相關法律的完善舉步維艱。
但值得高興的是,強姦的定義範圍正在不斷被擴大,「婚內強姦」、「灰色強姦」也逐漸走進人們的視線並開始被重視。雖然法律暫時還沒有對婚內強姦作出有效處置,也還有無數的女性正飽受著侵犯與傷害,但近年來勝訴的案例越來越多,毫無疑問地顯示了司法系統的不斷完善,與女性自我意識的提高。
希望進入視野的婚內強姦越來越多
也希望婚內強姦能越來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