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丈夫強姦了」
文/晏凌羊
01、我有個朋友(現在已經離婚),曾跟我講過這樣一個細節:離婚前一年,她和丈夫已經形同陌路。兩個人常年冷戰,誰也不搭理誰。但是,因為家庭經濟條件有限,且他們還想在老人、孩子面前扮演感情沒破裂,所以,兩個人還是住同一個房間、睡同一張床。
那段時間,她老公只要有生理需要,就會找她。她接受不了兩個人在這種狀態下發生關係,一開始也會反抗,但也擔心反抗聲音過大,會被睡在隔壁的老人孩子察覺,到後來,她乾脆逆來順受了。
除了她老公「有需要」,兩人在日常生活中幾乎「零肢體互動」。整個過程中,兩人沒有一句言語交流,她老公找套、戴套、強上、s完丟套、翻身睡去,一氣呵成。她覺得自己純粹淪為他的洩慾工具,每次跟老公發生完關係之後,都會對自己產生厭惡感。
我勸她離婚,可她猶豫了將近一年的時間,才鼓足勇氣跟老人、孩子攤牌。
這種情況,怎麼算呢?
如果男女雙方是夫妻或情侶關係,一方違背伴侶意願與之強行發生性關係,在法律上是很難被判定強姦的。
02、曾經,在我老家發生過這樣一起真實的案例:
一位女性結婚生子後,經常被丈夫強迫發生性關係。每次,她只要拒絕,就會被狠狠地毆打,打得遍地鱗傷,再無反抗力氣。
她的丈夫,則是在打完她以後,再強行同房。
這種情況,屬於典型的「婚內強姦」,可是,她丈夫竟覺得,自己又沒有出去強姦別人。
而在司法實踐中,想要認定「婚姻強姦」,是非常難的。
法律上有「婚內強姦」這個詞(我說的是詞,不是罪),也就是說:即便雙方是情侶或夫妻,男人如果違背女方的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也構成「強姦」
但是,在實踐中,因為取證難等原因,一方違背配偶意願而強行發生性關係,即使情節嚴重,也不構成「強姦罪」
如果一方長期使用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關係,造成配偶方身心受到重大傷害的,可以視具體情況,以「虐待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但是,收集法庭認可的證據的過程,能累死你。
比較靠譜的、能讓自己擺脫這種傷害的方法,就是儘快結束那種關係。結束了夫妻或情侶關係之後,對方若是還用強,那麼,對方的行為被認定為「強姦」就不太難了。
03、老早以前,我在公眾號上寫過一個真實的案例:一個男的,結了一場婚,但直到離婚後,他依然是處男。他老婆就是想借用婚姻這個殼兒,合法地生下「與別人懷的孩子」,以讓自己少承受一些輿論壓力。
兩個人交往之初,他同情女方的遭遇,願意接受「喜當爹」的代價,很快就跟女方領了證。婚後,女方順利生下孩子。兩人在一起不到兩年,但直到最後離婚,女方都沒跟她同過房。
一個男讀者看了這個故事後說:「男人結婚後還是處男?其實他可以用強的。與伴侶發生性關係,是婚內義務。」
在這個案例中,女方的做法當然很過分,但是它只屬於被「道德譴責」的範疇。如若男方強行與之發生關係,女方又有證據證明男方是在強姦,那麼,男方很有可能要入刑的。
男女雙方發生性關係,任何時候都不能用強。戀愛關係、婚姻關係都不能成為強姦行為的保護傘。
只是,這種觀念,也是近幾年才流行起來的。
更在以前,人們普遍認為:配合丈夫過性生活,是妻子的義務。
法理學人士普遍認為:婚姻關係訂立之初,雙方就有一個概括性的承諾,即放棄了性的拒絕權,因此性行為應該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妻子的法定義務,不得拒絕履行。婦女一旦結婚,就是意味著她同意與丈夫性交,而這種同意不能被撤回。
慢慢的,隨著女性地位不斷提高,人們才開始接受這樣的觀念:人的情感是會發生變化的,締結婚姻「當時」許下的承諾,不能用來約束「不願意再發生性關係」的「後來」。女性的身體屬於自己,而不是屬於丈夫,因此,她有性拒絕權與性自主權。結婚證,不能使得強姦行為合法。
我國女權活動發展比較緩慢,很多人要接受這樣的觀念,需要很長的時間。
有一項1989年—1999年大規模進行的「性文明」調查表明:在夫妻性生活過程中,丈夫強迫妻子過性生活的占調查總數的2.8%,受害婦女絕對人數有幾百萬之多。
04、長期以來,我們這個社會流行著一句話:床頭打架床尾和。
也有很多男的認為自己若是跟女友、妻子吵架了,那就把她按住啪啪啪一頓就好了。
我想說的是,這是一個極其錯誤的觀念。
小問題、小矛盾、小爭吵之後,兩個人心裡都了已經有和好之意,但女方礙於情面不願先打破僵局,那麼,男方確實可以用這種方式去解決問題。
這中間,雙方都會經歷肢體上的試探,人家是否自願與你發生性關係,正常人是能感覺得出來的。
但是,除此種情形之外的「按住啪啪啪一頓」,都涉嫌強姦。
絕大多數女的,若是不再愛那個人了,或者有與他有關的事卡在心裡放不下去,是根本沒有心情與之做愛的,甚至會對他產生生理性厭惡。
這一點,還望周知。
05、我們這個社會的女性,長期以來都接受這樣一種教化:女性在性的方面是沒有主動權的,你必須是被動的一方。在性的方面主動的女性都很淫蕩,不知廉恥。
我們的文學作品裡,也在大肆描寫這類一提到性、接觸性,就表現得害羞無比、半推半就的女性。人們大肆謳歌這類霸氣的男性和愛情,以至於很多男人覺得一個女人面對性侵時說「不」,僅僅是因為她害羞。
「在性的方面矜持、害羞是女孩的特質」,男人們總會這樣想,他們以為女孩嘴上說的「不」,潛台詞都是:想要。
呵呵噠,這到底是一種怎樣的混蛋邏輯。
很多女人說「不」,就是「拒絕」的意思,不是「欲拒還迎」,不是「欲擒故縱」,不是「不好意思」
我們要鼓勵女性大聲地說出「不」,也要鼓勵她們大聲地說出「想要」,而不是讓「人家不要嘛」來代替「我想要」
女性有性慾,說出「我想和你做愛」,不該被斥責為淫娃蕩婦。
如果我們能自由地表達「我想要」,那麼,「我不要」的聲音才會更真實、更有力量、更受重視。
06、我們這社會對女性提出了諸多貞操要求,卻對男性疏於管教,這或許也是造成很多性侵者得不到處罰,而被性侵者不敢發聲的原因。
女人在性的方面犯點錯誤會被口誅筆伐,而男人在性的方面犯點錯誤甚至會被美化為「風流」
我們女的從小就被教導要保護好自己,可一個肉眼可見的現實是:我們已經很懂得保護自己了,是男性們需要約束自己的言行、豎立正確的性觀念。
不要再跟女性頻繁地強調「要懂得防範」,而是旗幟鮮明地、高頻度地、嚴肅認真地向男性們強調「不要做」
第一、不要不尊重女性。
第二、不要有「處女情結」,神聖化女人的第一次。
第三、不要將女性視為性資源,不要強占,也不要將女性的身體視為是自己的領地。
第四、不要暴露女性的性隱私,並將其作為懲罰女性的手段。
第五、不要認為性可以污染女性的身體和道德(這是潛意識裡覺得自己就是污染物嗎)。
第六、不要用自己占有的資源、權力,去要挾別人為你提供性服務。
第七、不要偷窺、不要性騷擾,不要猥褻、不要強姦,這是違法的。
以上,在婚姻也得遵守。
就醬
文/晏凌羊
01、我有個朋友(現在已經離婚),曾跟我講過這樣一個細節:離婚前一年,她和丈夫已經形同陌路。兩個人常年冷戰,誰也不搭理誰。但是,因為家庭經濟條件有限,且他們還想在老人、孩子面前扮演感情沒破裂,所以,兩個人還是住同一個房間、睡同一張床。
那段時間,她老公只要有生理需要,就會找她。她接受不了兩個人在這種狀態下發生關係,一開始也會反抗,但也擔心反抗聲音過大,會被睡在隔壁的老人孩子察覺,到後來,她乾脆逆來順受了。
除了她老公「有需要」,兩人在日常生活中幾乎「零肢體互動」。整個過程中,兩人沒有一句言語交流,她老公找套、戴套、強上、s完丟套、翻身睡去,一氣呵成。她覺得自己純粹淪為他的洩慾工具,每次跟老公發生完關係之後,都會對自己產生厭惡感。
我勸她離婚,可她猶豫了將近一年的時間,才鼓足勇氣跟老人、孩子攤牌。
這種情況,怎麼算呢?
如果男女雙方是夫妻或情侶關係,一方違背伴侶意願與之強行發生性關係,在法律上是很難被判定強姦的。
02、曾經,在我老家發生過這樣一起真實的案例:
一位女性結婚生子後,經常被丈夫強迫發生性關係。每次,她只要拒絕,就會被狠狠地毆打,打得遍地鱗傷,再無反抗力氣。
她的丈夫,則是在打完她以後,再強行同房。
這種情況,屬於典型的「婚內強姦」,可是,她丈夫竟覺得,自己又沒有出去強姦別人。
而在司法實踐中,想要認定「婚姻強姦」,是非常難的。
法律上有「婚內強姦」這個詞(我說的是詞,不是罪),也就是說:即便雙方是情侶或夫妻,男人如果違背女方的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也構成「強姦」
但是,在實踐中,因為取證難等原因,一方違背配偶意願而強行發生性關係,即使情節嚴重,也不構成「強姦罪」
如果一方長期使用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關係,造成配偶方身心受到重大傷害的,可以視具體情況,以「虐待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但是,收集法庭認可的證據的過程,能累死你。
比較靠譜的、能讓自己擺脫這種傷害的方法,就是儘快結束那種關係。結束了夫妻或情侶關係之後,對方若是還用強,那麼,對方的行為被認定為「強姦」就不太難了。
03、老早以前,我在公眾號上寫過一個真實的案例:一個男的,結了一場婚,但直到離婚後,他依然是處男。他老婆就是想借用婚姻這個殼兒,合法地生下「與別人懷的孩子」,以讓自己少承受一些輿論壓力。
兩個人交往之初,他同情女方的遭遇,願意接受「喜當爹」的代價,很快就跟女方領了證。婚後,女方順利生下孩子。兩人在一起不到兩年,但直到最後離婚,女方都沒跟她同過房。
一個男讀者看了這個故事後說:「男人結婚後還是處男?其實他可以用強的。與伴侶發生性關係,是婚內義務。」
在這個案例中,女方的做法當然很過分,但是它只屬於被「道德譴責」的範疇。如若男方強行與之發生關係,女方又有證據證明男方是在強姦,那麼,男方很有可能要入刑的。
男女雙方發生性關係,任何時候都不能用強。戀愛關係、婚姻關係都不能成為強姦行為的保護傘。
只是,這種觀念,也是近幾年才流行起來的。
更在以前,人們普遍認為:配合丈夫過性生活,是妻子的義務。
法理學人士普遍認為:婚姻關係訂立之初,雙方就有一個概括性的承諾,即放棄了性的拒絕權,因此性行為應該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妻子的法定義務,不得拒絕履行。婦女一旦結婚,就是意味著她同意與丈夫性交,而這種同意不能被撤回。
慢慢的,隨著女性地位不斷提高,人們才開始接受這樣的觀念:人的情感是會發生變化的,締結婚姻「當時」許下的承諾,不能用來約束「不願意再發生性關係」的「後來」。女性的身體屬於自己,而不是屬於丈夫,因此,她有性拒絕權與性自主權。結婚證,不能使得強姦行為合法。
我國女權活動發展比較緩慢,很多人要接受這樣的觀念,需要很長的時間。
有一項1989年—1999年大規模進行的「性文明」調查表明:在夫妻性生活過程中,丈夫強迫妻子過性生活的占調查總數的2.8%,受害婦女絕對人數有幾百萬之多。
04、長期以來,我們這個社會流行著一句話:床頭打架床尾和。
也有很多男的認為自己若是跟女友、妻子吵架了,那就把她按住啪啪啪一頓就好了。
我想說的是,這是一個極其錯誤的觀念。
小問題、小矛盾、小爭吵之後,兩個人心裡都了已經有和好之意,但女方礙於情面不願先打破僵局,那麼,男方確實可以用這種方式去解決問題。
這中間,雙方都會經歷肢體上的試探,人家是否自願與你發生性關係,正常人是能感覺得出來的。
但是,除此種情形之外的「按住啪啪啪一頓」,都涉嫌強姦。
絕大多數女的,若是不再愛那個人了,或者有與他有關的事卡在心裡放不下去,是根本沒有心情與之做愛的,甚至會對他產生生理性厭惡。
這一點,還望周知。
05、我們這個社會的女性,長期以來都接受這樣一種教化:女性在性的方面是沒有主動權的,你必須是被動的一方。在性的方面主動的女性都很淫蕩,不知廉恥。
我們的文學作品裡,也在大肆描寫這類一提到性、接觸性,就表現得害羞無比、半推半就的女性。人們大肆謳歌這類霸氣的男性和愛情,以至於很多男人覺得一個女人面對性侵時說「不」,僅僅是因為她害羞。
「在性的方面矜持、害羞是女孩的特質」,男人們總會這樣想,他們以為女孩嘴上說的「不」,潛台詞都是:想要。
呵呵噠,這到底是一種怎樣的混蛋邏輯。
很多女人說「不」,就是「拒絕」的意思,不是「欲拒還迎」,不是「欲擒故縱」,不是「不好意思」
我們要鼓勵女性大聲地說出「不」,也要鼓勵她們大聲地說出「想要」,而不是讓「人家不要嘛」來代替「我想要」
女性有性慾,說出「我想和你做愛」,不該被斥責為淫娃蕩婦。
如果我們能自由地表達「我想要」,那麼,「我不要」的聲音才會更真實、更有力量、更受重視。
06、我們這社會對女性提出了諸多貞操要求,卻對男性疏於管教,這或許也是造成很多性侵者得不到處罰,而被性侵者不敢發聲的原因。
女人在性的方面犯點錯誤會被口誅筆伐,而男人在性的方面犯點錯誤甚至會被美化為「風流」
我們女的從小就被教導要保護好自己,可一個肉眼可見的現實是:我們已經很懂得保護自己了,是男性們需要約束自己的言行、豎立正確的性觀念。
不要再跟女性頻繁地強調「要懂得防範」,而是旗幟鮮明地、高頻度地、嚴肅認真地向男性們強調「不要做」
第一、不要不尊重女性。
第二、不要有「處女情結」,神聖化女人的第一次。
第三、不要將女性視為性資源,不要強占,也不要將女性的身體視為是自己的領地。
第四、不要暴露女性的性隱私,並將其作為懲罰女性的手段。
第五、不要認為性可以污染女性的身體和道德(這是潛意識裡覺得自己就是污染物嗎)。
第六、不要用自己占有的資源、權力,去要挾別人為你提供性服務。
第七、不要偷窺、不要性騷擾,不要猥褻、不要強姦,這是違法的。
以上,在婚姻也得遵守。
就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