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因此,可以通過查看用人單位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支付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等來確認用人單位招了多少名殘疾人。此外,也可以通過查詢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相關數據和信息來了解更多關於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的情況。
@mys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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