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黨支部議事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充分發揮黨支部的集體領導作用,特制定本規則。
一、議事規則:
黨支部議事,必須嚴格遵守《黨章》和《準則》的規定,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二、議事範圍:
1、討論並制定本支部貫徹執行上級黨委的指示、決議的具體實施方案。
2、研究本支部貫徹實施院黨委部署的重大事項。
3、討論研究本支部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總體實施方案等重大問題。
4、討論研究本支部的黨建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工作.並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5、討論通過黨支部上報上級黨組織的一切請示和重大報告。
三、議題的確定:
1、提請黨支部會討論的議題,經支委會初步討論由書記審定。
2、對一些重大決策應黨支部會前進行必要的調查擴協商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群眾的意見,經支委會討論後再提請黨支部會議討論。
四、會議的召開
1、黨支部會一般每季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書記可臨時召開,會議由書記主持。
2、黨支部會全體黨員按時參加,不能參加者會前向書記請假,行政領導不是黨員的可以列席黨支部會議,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
3、共青團、婦女組織負責人由非黨員擔任的,凡涉及他們負責的重大問題,需在黨支部會上研究決定的,事先要充分徵求他們的意見,商量尊重他們的意見。
五、議事和決定:
1、黨支部開會,先由主持人提出議題、討論時要充分發表意見,發言要緊扣主題,觀點明確,主持人應根據討論情況進行歸鈉集中,提出決定或決議草案。
2、黨支部決定問題或形成決議,必須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少數服從多數,對意見基本一致的問題採取口頭表決;對經過充分討論仍有分歧意見的問題進行舉手表決;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對於當時決定不了的問題,可提交下次會議複議。
3、黨員對會議所做的決定、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提出,但不能違背組織原則,在上級黨組織沒有改變決定以前,必須無條件的執行,同時不得在群眾中散布相反觀點。
4,對黨支部討論決定的事項,要按照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原則進行,每項工作由分管的同志負責抓好落實。
5、黨支部會議要由專人記錄,一般由組織委員擔任,記錄內容準確、簡明、條理清楚,妥善保管。
6、黨支部的決議、決定,要定期向群眾代表大會進行通報,接受群眾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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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黨支部議事規則7篇[朗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進一步統一思想、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提高效率,切實為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提供製度保障,實現公司支委會議事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結合投資開發公司實際,現制定公司支委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依照《黨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實際制定。
第二章議事原則。
第三條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第四條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交流黨建經驗,關注黨建說公眾號)。
第五條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確保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
第六條堅持發揮領導作用與董事長、經理層依法依章程行使職權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董事長或者經理層的決定。
第三章議事範圍。
第七條支委會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事項:
(一)公司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和制度建設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決定幹部任免、獎懲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長、總經理推薦人選,對董事長或總經理提名的人選進行醞釀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統戰工作和群團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直屬單位黨組織的重要事項;
(六)其他應由支委會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支委會參與本單位下列重大事項決策:
(一)公司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舉措;
(二)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公司生產經營方針;
(四)公司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特別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資一項目」和擔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解散以及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調整,下屬企業的設立和撤銷;
(七)公司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的選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監督;
(八)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的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公司在安全生產、維護穩定等涉及企業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方面採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十一)其他應由支委會參與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具體議事範圍詳見《中共天津臨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支部委員會議事細則》。
第四章議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條支委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支委會由支委會書記主持,書記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他委員主持。
第十一條需提交支委會討論的事項,會前應由有關部門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可供選擇的方案或意見。
第十二條支委會工作部門需提交支委會討論的事項,應先向支委會書記報告後確定。
第十三條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會討論的事項,一般由支委會書記與行政領導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召開支委會之前,支委會書記應主動與行政領導就重要議題交換意見,溝通思想。
第十五條支委會討論的問題涉及支委會委員或其直系親屬切身利益時,有關支委會委員應迴避。
第十六條根據需要,有關部門提交的書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會委員傳閱。
第十七條支委會必須保持半數以上的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特別重大問題和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會成員到會方可召開。委員因故不能到會,應在會前向主持人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必要時,會議主持人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支委會議。
第十八條支委會書記應組織與會人員認真討論,在大家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由會議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形成決定或決議。
第十九條支委會表決可採取三種方式:口頭表決、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支委會成員半數即予通過,未到會支委會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個表決。
第二十條支委會議在決定重大問題時,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對意見分歧較大而又非急需決定的事項,應在進一步調查研究和醞釀後,下次支委會再議。特殊情況下,也可將有關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第二十一條議事和表決情況應由工作人員記錄,並按規定歸檔。
第二十二條任何支委會委員都不能代替支委會決定重大事項。緊急情況下必須由個人做出決定的,事後要及時向支委會報告。凡重大問題沒有按議事規則進行民主討論決定而造成重大損失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決定、決議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支委會委員要按照各自分工認真貫徹執行支委會的決定和決議,主動向支委會彙報工作。
第二十四條支委會決議屬於執行的事項,由支委會委員分工落實,支委會決議屬於向董事長或經理層提出建議的事項,由有關部門具體辦理。
第二十五條支委會工作部門應及時對會議的決議決定、安排部署進行定期督辦督查,並將情況及時向支委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支委會的決定、決議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妥情況,支委會委員可提出複議意見,多數委員認為有必要複議時,可召開支委會進行複議。修改原決定、決議,要經過支委會集體討論,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條支委會委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紀律。凡需保密的議事內容和討論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傳播,違者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由xx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進一步統一思想、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提高效率,切實為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提供製度保障,實現公司支委會議事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結合投資開發公司實際,現制定公司支委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依照《黨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實際制定。
第二章議事原則。
第三條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第四條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交流黨建經驗,關注黨建說公眾號)。
第五條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確保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
第六條堅持發揮領導作用與董事長、經理層依法依章程行使職權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董事長或者經理層的決定。
第三章議事範圍。
第七條支委會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事項:
(一)公司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和制度建設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決定幹部任免、獎懲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長、總經理推薦人選,對董事長或總經理提名的人選進行醞釀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統戰工作和群團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直屬單位黨組織的重要事項;
(六)其他應由支委會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支委會參與本單位下列重大事項決策:
(一)公司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舉措;
(二)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公司生產經營方針;
(四)公司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特別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資一項目」和擔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解散以及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調整,下屬企業的設立和撤銷;
(七)公司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的選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監督;
(八)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的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公司在安全生產、維護穩定等涉及企業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方面採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十一)其他應由支委會參與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具體議事範圍詳見《中共天津臨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支部委員會議事細則》。
第四章議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條支委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支委會由支委會書記主持,書記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他委員主持。
第十一條需提交支委會討論的事項,會前應由有關部門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可供選擇的方案或意見。
第十二條支委會工作部門需提交支委會討論的事項,應先向支委會書記報告後確定。
第十三條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會討論的事項,一般由支委會書記與行政領導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召開支委會之前,支委會書記應主動與行政領導就重要議題交換意見,溝通思想。
第十五條支委會討論的問題涉及支委會委員或其直系親屬切身利益時,有關支委會委員應迴避。
第十六條根據需要,有關部門提交的書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會委員傳閱。
第十七條支委會必須保持半數以上的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特別重大問題和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會成員到會方可召開。委員因故不能到會,應在會前向主持人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必要時,會議主持人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支委會議。
第十八條支委會書記應組織與會人員認真討論,在大家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由會議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形成決定或決議。
第十九條支委會表決可採取三種方式:口頭表決、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支委會成員半數即予通過,未到會支委會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個表決。
第二十條支委會議在決定重大問題時,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對意見分歧較大而又非急需決定的事項,應在進一步調查研究和醞釀後,下次支委會再議。特殊情況下,也可將有關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第二十一條議事和表決情況應由工作人員記錄,並按規定歸檔。
第二十二條任何支委會委員都不能代替支委會決定重大事項。緊急情況下必須由個人做出決定的,事後要及時向支委會報告。凡重大問題沒有按議事規則進行民主討論決定而造成重大損失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決定、決議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支委會委員要按照各自分工認真貫徹執行支委會的決定和決議,主動向支委會彙報工作。
第二十四條支委會決議屬於執行的事項,由支委會委員分工落實,支委會決議屬於向董事長或經理層提出建議的事項,由有關部門具體辦理。
第二十五條支委會工作部門應及時對會議的決議決定、安排部署進行定期督辦督查,並將情況及時向支委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支委會的決定、決議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妥情況,支委會委員可提出複議意見,多數委員認為有必要複議時,可召開支委會進行複議。修改原決定、決議,要經過支委會集體討論,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條支委會委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紀律。凡需保密的議事內容和討論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傳播,違者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由xx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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