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文件規定,本人認真學習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等三個文件,感觸頗深,並且對如下幾個方面深有體會:
一、學習「三個規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警察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認識「三個規定」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帶頭執行落實「三個規定」,將其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基本要求。堅持全面依法治國,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安全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必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一體推進,多次強調維護司法公正。
二、貫徹「三個規定」要堅守底線。
對於非正常途徑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預司法、插手案件等行為,要堅持司法責任底線思維,堅決拒絕並如實記錄填報。還要向社會宣示,無論什麼人,無論職務高低、親疏遠近,都不應通過非正當途徑打探案情,這樣做不僅自己會被填報登記,還會對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深入貫徹溶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守職責使命,切實加強政治監管,嚴格日常監督,堅持反腐敗無禁區,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整治司法腐敗?
三、本人鄭重承諾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通過認真對照檢查,本人不存在違反「三個規定」的情況。
二是本人今後將認真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的精神,勇於同違反規定的人和事作鬥爭,堅決按照規定的要求登記和上報。
三是積極向親朋好友宣傳「三個規定」的要求,取得理解和支持。
嚴格規範執行「三個規定」築牢廉潔執法「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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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防止干預司法的 三個規定 心得體會[朗讀]
雲南省看守所召開全體民警對「三個規定」執行情況學習貫徹落實的部署會議,旨在把脈前進方向、釐清工作思路,嚴格規範執行「三個執行」,築牢廉潔執法的「防火牆」。通過學習,我深刻領會和全面把握「三個規定」精神實質,將紀律規定印在心中、挺在面前,堅決築牢思想防線。
一、「三個規定」是新時代公正廉潔執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將各級領導幹部在線索核查、案件辦理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為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具體要求等,定性為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並要求辦案人員全面、如實記錄,司法機關每季度向政法委報告。《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提出了機關內部人員「三不得」、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三應當」的要求。即: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對干預、說情或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不以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對辦案人員不如實記錄的責罰和如實記錄的保護,也作出了明確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明確了禁止司法人員接觸交往的具體情形:泄露辦案工作秘密,向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律師,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等請客送禮,向案件當事人、律師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等,並明確了違反該禁令的處罰措施。「三個規定」擲地有聲、切實可行,為把權力切實關進「牢籠」里提供了堅實的制度遵循。
二、「三個規定」是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執法權的堅實保障
「三個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對症下藥、堵塞漏洞、精準施策,把「嚴」的要求貫穿始終,一抓到底,抓出實效,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通過強化思想政治引領,狠抓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各項制度,理順工作機制,紮實補齊短板。同時,通過激勵民警如實記錄和抵制干預過問行為,加強制度設計與解讀,健全對記錄違規干預過問案件民警的保護和激勵機制,確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執法職責。通過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從源頭上減少違規過問案件問題發生,及時發布典型案例,加大通報力度,引導民警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三、「三個規定」是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基石
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是堅決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檢驗。要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就要嚴格落實記錄報告制度,對需記錄和報告的事項,監督民警如實記錄、及時報告,確保民警依法履行執法職責,堅持嚴查重處,對插手、干預司法的違紀違法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有違規接觸交往行為的案件「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要健全完善責任倒查機制,對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說情、打探、泄露、干預案件,不當接觸交往當事人等違紀違法行為,出現不按規定記錄,遲報、漏報、瞞報等違規情節的,通過通報、曝光、紀律處分等手段,進行嚴肅處理。通過組合拳組合陣的形式解決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鐵有痕。
總之,「三個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內部和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獨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體式保障司法獨立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於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獨立、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一、「三個規定」是新時代公正廉潔執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將各級領導幹部在線索核查、案件辦理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為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具體要求等,定性為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並要求辦案人員全面、如實記錄,司法機關每季度向政法委報告。《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提出了機關內部人員「三不得」、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三應當」的要求。即: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對干預、說情或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不以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對辦案人員不如實記錄的責罰和如實記錄的保護,也作出了明確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明確了禁止司法人員接觸交往的具體情形:泄露辦案工作秘密,向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律師,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等請客送禮,向案件當事人、律師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等,並明確了違反該禁令的處罰措施。「三個規定」擲地有聲、切實可行,為把權力切實關進「牢籠」里提供了堅實的制度遵循。
二、「三個規定」是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執法權的堅實保障
「三個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對症下藥、堵塞漏洞、精準施策,把「嚴」的要求貫穿始終,一抓到底,抓出實效,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通過強化思想政治引領,狠抓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各項制度,理順工作機制,紮實補齊短板。同時,通過激勵民警如實記錄和抵制干預過問行為,加強制度設計與解讀,健全對記錄違規干預過問案件民警的保護和激勵機制,確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執法職責。通過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從源頭上減少違規過問案件問題發生,及時發布典型案例,加大通報力度,引導民警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三、「三個規定」是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基石
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是堅決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檢驗。要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就要嚴格落實記錄報告制度,對需記錄和報告的事項,監督民警如實記錄、及時報告,確保民警依法履行執法職責,堅持嚴查重處,對插手、干預司法的違紀違法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有違規接觸交往行為的案件「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要健全完善責任倒查機制,對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說情、打探、泄露、干預案件,不當接觸交往當事人等違紀違法行為,出現不按規定記錄,遲報、漏報、瞞報等違規情節的,通過通報、曝光、紀律處分等手段,進行嚴肅處理。通過組合拳組合陣的形式解決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鐵有痕。
總之,「三個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內部和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獨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體式保障司法獨立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於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獨立、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為認真貫徹三個規定的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幹部和司法行政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院黨組要求各部門及每位幹警把「三個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法院具體工作中去,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貫徹落實到位。
一是開展專項教育,落實制度要求。**縣人民法院在全體幹警會上集中學習「三個規定」內容,認真領會精神,充分認識「三個規定」重大意義,使全體幹警準確把握規定內容,加強自我約束,嚴格自覺遵守並認真落實各項要求,杜絕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係人傳遞涉案材料、打聽案情和打招呼說情等現象發生,依法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級法院和縣委政法委關於貫徹執行《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幹警都簽訂了《**縣政法系統領導不干預、不插手案件辦理承諾書》,要求辦案人員不得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不當接觸,影響公正辦案,切實發揮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指導作用,形成制度約束合力,確保鐵規發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傳力度,爭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種宣傳平台積極宣傳「兩個規定」精神,取得社會各界的有力支持與配合,帶頭自覺遵守「兩個規定」。通過法院官方網站、微博平台發布「兩個規定」相關內容和舉措,擴大社會影響力。在法院門口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設立監督崗,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案件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對**縣人民法院落實「兩個規定」監督,促進「兩個規定」全面貫徹落實。
三是打消思想顧慮,如實全面記錄。打消部分幹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擊報復等思想顧慮,根據規定建立、落實相關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或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要求幹警全面、如實記錄並留存相關材料;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說情、打探或過問案情的,或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況,辦案人員應嚴詞拒絕,並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經得起法律和紀律的考驗。
四是加強紀檢監察,守住規定紅線。一方面,從法院內部、從幹警自身做起,加強司法作風建設,持續開展正風肅紀活動,真正做到「講紀律、守規矩」,不折不扣地抓好「兩個規定」中各項具體措施的落實,不違規講人情、干預辦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門的辦案人員講人情干預辦案。另一方面,充分發揮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和廉政監督員的作用,加強內部監督和紀律約束,運用審判管理系統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幹警在一審、申請再審等環節中插手辦案或是有避不回等違反「兩個規定」的情形,一經查實,將依照規定對有關人員嚴肅追責,強化幹警紅線底線意識。
經過認真學習,加大宣傳力度,全院幹警沒有出現違反「兩個規定」的情況,也沒有出現其他領導違規過問案件、插手案件處理情況。
一是開展專項教育,落實制度要求。**縣人民法院在全體幹警會上集中學習「三個規定」內容,認真領會精神,充分認識「三個規定」重大意義,使全體幹警準確把握規定內容,加強自我約束,嚴格自覺遵守並認真落實各項要求,杜絕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係人傳遞涉案材料、打聽案情和打招呼說情等現象發生,依法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級法院和縣委政法委關於貫徹執行《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幹警都簽訂了《**縣政法系統領導不干預、不插手案件辦理承諾書》,要求辦案人員不得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不當接觸,影響公正辦案,切實發揮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指導作用,形成制度約束合力,確保鐵規發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傳力度,爭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種宣傳平台積極宣傳「兩個規定」精神,取得社會各界的有力支持與配合,帶頭自覺遵守「兩個規定」。通過法院官方網站、微博平台發布「兩個規定」相關內容和舉措,擴大社會影響力。在法院門口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設立監督崗,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案件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對**縣人民法院落實「兩個規定」監督,促進「兩個規定」全面貫徹落實。
三是打消思想顧慮,如實全面記錄。打消部分幹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擊報復等思想顧慮,根據規定建立、落實相關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或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要求幹警全面、如實記錄並留存相關材料;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說情、打探或過問案情的,或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況,辦案人員應嚴詞拒絕,並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經得起法律和紀律的考驗。
四是加強紀檢監察,守住規定紅線。一方面,從法院內部、從幹警自身做起,加強司法作風建設,持續開展正風肅紀活動,真正做到「講紀律、守規矩」,不折不扣地抓好「兩個規定」中各項具體措施的落實,不違規講人情、干預辦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門的辦案人員講人情干預辦案。另一方面,充分發揮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和廉政監督員的作用,加強內部監督和紀律約束,運用審判管理系統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幹警在一審、申請再審等環節中插手辦案或是有避不回等違反「兩個規定」的情形,一經查實,將依照規定對有關人員嚴肅追責,強化幹警紅線底線意識。
經過認真學習,加大宣傳力度,全院幹警沒有出現違反「兩個規定」的情況,也沒有出現其他領導違規過問案件、插手案件處理情況。
2020五一假期剛過,人民檢察院就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深化落實三條規定,開展過問或干預、干預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並通報相關典型案例,真誠歡迎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實施三條規定進行監督。
三條規定作為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內容,堪稱純司法環境的凈化器、保障公平正義的安全閥、保護檢察人員的護身符。繼續做好三條規定的實施,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意識,是嚴格執行法律和黨內法規的法治意識,是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檢察意識,是培養清正廉明司法生態的文化意識。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帶頭做好這項工作是責任和使命。
檢察人員,特別是檢察機關黨員領導幹部,要以保持初衷、保持本色的政治地位,深刻認識三個規定的重要性和嚴肅性,率先落實三個規定,把它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增強四個自信、實現兩個維護的基本要求。對於非正常途徑探案、打招呼,甚至干預司法、干預案件等行為,要堅持司法責任的底線思維,堅決拒絕,如實記錄。與此同時也要向社會宣告,不管是誰,不管職位高低,親疏遠近,都不能通過不正當的方式向檢察官詢問案件。這樣做不僅可能會被填寫登記,還會影響檢察官的正常工作。檢察機關是人民合法權益的堅定維護者,客觀公正是檢察官司法辦案始終堅持的立場。找不到人和信任關係的結果是一樣的。如果提問或不提問,檢察機關將依法辦案。
當然,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項規定,並非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無動於衷。在實施三項規定的同時,要引導人們通過12309、公開檢查程序、依法投訴等正當渠道反映問題,了解案件處理情況。對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議,檢察機關應以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回應,認真落實。
繼續深入落實三條規定,需要檢察人員的責任,更離不開社會的支持和監督。我相信,只要檢察機關堅持嚴格執行三條規定,在人民群眾的監督下,始終嚴格辦案紀律,規範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堅持司法公正,人民群眾就會發自內心地信仰法治,整個社會就會逐漸營造出不打探案件,不干預案件的良好氛圍。
目前,實施三項規定在檢察系統中已經形成了一定的意識和共識,但人們對檢察工作的要求、司法公正的期望和對美好法治生活的嚮往仍有一定差距。檢察機關要始終以高度的政治意識、法治意識和檢察意識,堅持三條規定的實施,堅持公平正義、司法為民的初衷,努力實現法治昌明和海鹽河清。
三條規定作為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內容,堪稱純司法環境的凈化器、保障公平正義的安全閥、保護檢察人員的護身符。繼續做好三條規定的實施,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意識,是嚴格執行法律和黨內法規的法治意識,是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檢察意識,是培養清正廉明司法生態的文化意識。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帶頭做好這項工作是責任和使命。
檢察人員,特別是檢察機關黨員領導幹部,要以保持初衷、保持本色的政治地位,深刻認識三個規定的重要性和嚴肅性,率先落實三個規定,把它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增強四個自信、實現兩個維護的基本要求。對於非正常途徑探案、打招呼,甚至干預司法、干預案件等行為,要堅持司法責任的底線思維,堅決拒絕,如實記錄。與此同時也要向社會宣告,不管是誰,不管職位高低,親疏遠近,都不能通過不正當的方式向檢察官詢問案件。這樣做不僅可能會被填寫登記,還會影響檢察官的正常工作。檢察機關是人民合法權益的堅定維護者,客觀公正是檢察官司法辦案始終堅持的立場。找不到人和信任關係的結果是一樣的。如果提問或不提問,檢察機關將依法辦案。
當然,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項規定,並非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無動於衷。在實施三項規定的同時,要引導人們通過12309、公開檢查程序、依法投訴等正當渠道反映問題,了解案件處理情況。對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議,檢察機關應以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回應,認真落實。
繼續深入落實三條規定,需要檢察人員的責任,更離不開社會的支持和監督。我相信,只要檢察機關堅持嚴格執行三條規定,在人民群眾的監督下,始終嚴格辦案紀律,規範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堅持司法公正,人民群眾就會發自內心地信仰法治,整個社會就會逐漸營造出不打探案件,不干預案件的良好氛圍。
目前,實施三項規定在檢察系統中已經形成了一定的意識和共識,但人們對檢察工作的要求、司法公正的期望和對美好法治生活的嚮往仍有一定差距。檢察機關要始終以高度的政治意識、法治意識和檢察意識,堅持三條規定的實施,堅持公平正義、司法為民的初衷,努力實現法治昌明和海鹽河清。
「案件一進門,請託找上門。」一個時期以來,極少數領導幹部插手具體個案、干預司法辦案的問題,成為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的頑疾。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2015年,關於防止干預司法的「三個規定」相繼出台,成為規範司法行為、維護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通報落實「三個規定」情況,發布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領導幹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案例。
既有因為違反「三個規定」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負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辦事多來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某接受請託,找到該市某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田某,讓其幫忙使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受到較輕追訴,爭取緩刑。田某隨後找到案件公訴人高某某,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二人在起訴書中認定「張某某等因合法生產而非法儲存爆炸物」,使得本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張某某被判處緩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9年5月,劉某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後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吳某明知道吳某發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按照規定不能作撤案處理,但他卻礙於同學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請並收受賄賂,私自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檢察建議》,稱「嫌疑人吳某發犯罪情節輕微,可作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處理」,導致吳某發一案被撤案處理。2018年9月,吳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後因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從最高檢公布的這6起案例來看,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無論是過問案情,還是請託辦事,大都來自「熟人」。有的過問、請託來自上級或同級領導,有的來自同事、下屬,有的來自同學、朋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關鍵少數」,有的是檢察長、副檢察長等領導幹部,有的是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案件承辦負責人。這些人身處關鍵崗位,手握司法權力,更容易成為熟人拉攏甚至圍獵的對象。面對他人的請託,一旦喪失了原則和立場,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敗的深淵。
「撈人」「抹案」嚴重者可追究刑責
據最高檢公布的消息,截至今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其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占96.5%,干預插手的占3.5%。這表明過問的占了絕大多數,其中更多的是當事人陳述情況、了解進展、擔心對方有人過問而不能公正辦理,或者認為處理不公進行反映、舉報,等等。「我們認為這也很正常,體現了社會各方面對檢察機關辦案的監督。」最高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但不可忽視的是,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著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比如將過問、了解、反映情況等作為人情順水推舟,甚至徇私枉法,試圖「撈人」「抹案」。那麼,領導幹部及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插手和干預案件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梳理髮現,在6起案例12名違紀違法人員中,被給予開除黨籍等重處分的就有8人,其中有5人還因為涉嫌犯罪被判處刑罰。比如,2015年至2018年期間,某直轄市檢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後多次接受請託,收受他人賄賂,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幫助他人減輕或逃避處罰。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預司法辦案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因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5萬元。從檢察機關領導幹部到身陷囹圄,其教訓十分慘痛。
公正廉潔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證,司法腐敗不僅嚴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也會影響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員如果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築牢干預司法防火牆
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和司法部)分別印發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這「三個規定」要求對於領導幹部插手干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並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通報案例中,某市人民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違反「三個規定」案顯得頗為特別。在其涉及的五名檢察人員中,一人受到處分,而另外四人不僅沒被追究責任,還受到了表揚。
2018年6月,某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王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緩刑,王某表示該案會依法辦理。2019年5月,陳某又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郝某等2人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柳某剛虛假訴訟、詐騙、尋釁滋事案能否關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絕,並告訴陳某不要來說情。2019年7月,陳某再次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劉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陳某華非法持有槍枝案能否在陳某華送監前安排其會見親人,劉某予以拒絕。王某、郝某、劉某均對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的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行為作了記錄報告。
最終的處理結果也形成了鮮明對比:陳某因違反「三個規定」及其他違紀問題,被免去法警支隊政委職務,並被開除黨籍。而王某等4名檢察官,對來自上級機關部門負責人的違規過問或干預案件行為自覺抵制,被該市檢察院給予充分肯定。
「『三個規定』既是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處理的有力舉措,也是防止檢察人員走上違紀違法道路,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表示,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是防止檢察人員被「圍獵」,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
潘毅琴認為,深入持久做好「三個規定」執行工作,同時進一步嚴格辦案紀律、規範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強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會信任和共識:找不找人、轉不轉材料,都不影響公正辦案。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2015年,關於防止干預司法的「三個規定」相繼出台,成為規範司法行為、維護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通報落實「三個規定」情況,發布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領導幹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案例。
既有因為違反「三個規定」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負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辦事多來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某接受請託,找到該市某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田某,讓其幫忙使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受到較輕追訴,爭取緩刑。田某隨後找到案件公訴人高某某,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二人在起訴書中認定「張某某等因合法生產而非法儲存爆炸物」,使得本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張某某被判處緩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9年5月,劉某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後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吳某明知道吳某發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按照規定不能作撤案處理,但他卻礙於同學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請並收受賄賂,私自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檢察建議》,稱「嫌疑人吳某發犯罪情節輕微,可作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處理」,導致吳某發一案被撤案處理。2018年9月,吳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後因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從最高檢公布的這6起案例來看,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無論是過問案情,還是請託辦事,大都來自「熟人」。有的過問、請託來自上級或同級領導,有的來自同事、下屬,有的來自同學、朋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關鍵少數」,有的是檢察長、副檢察長等領導幹部,有的是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案件承辦負責人。這些人身處關鍵崗位,手握司法權力,更容易成為熟人拉攏甚至圍獵的對象。面對他人的請託,一旦喪失了原則和立場,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敗的深淵。
「撈人」「抹案」嚴重者可追究刑責
據最高檢公布的消息,截至今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其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占96.5%,干預插手的占3.5%。這表明過問的占了絕大多數,其中更多的是當事人陳述情況、了解進展、擔心對方有人過問而不能公正辦理,或者認為處理不公進行反映、舉報,等等。「我們認為這也很正常,體現了社會各方面對檢察機關辦案的監督。」最高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但不可忽視的是,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著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比如將過問、了解、反映情況等作為人情順水推舟,甚至徇私枉法,試圖「撈人」「抹案」。那麼,領導幹部及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插手和干預案件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梳理髮現,在6起案例12名違紀違法人員中,被給予開除黨籍等重處分的就有8人,其中有5人還因為涉嫌犯罪被判處刑罰。比如,2015年至2018年期間,某直轄市檢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後多次接受請託,收受他人賄賂,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幫助他人減輕或逃避處罰。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預司法辦案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因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5萬元。從檢察機關領導幹部到身陷囹圄,其教訓十分慘痛。
公正廉潔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證,司法腐敗不僅嚴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也會影響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員如果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築牢干預司法防火牆
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和司法部)分別印發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這「三個規定」要求對於領導幹部插手干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並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通報案例中,某市人民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違反「三個規定」案顯得頗為特別。在其涉及的五名檢察人員中,一人受到處分,而另外四人不僅沒被追究責任,還受到了表揚。
2018年6月,某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王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緩刑,王某表示該案會依法辦理。2019年5月,陳某又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郝某等2人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柳某剛虛假訴訟、詐騙、尋釁滋事案能否關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絕,並告訴陳某不要來說情。2019年7月,陳某再次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劉某打電話,詢問其在辦的陳某華非法持有槍枝案能否在陳某華送監前安排其會見親人,劉某予以拒絕。王某、郝某、劉某均對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的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行為作了記錄報告。
最終的處理結果也形成了鮮明對比:陳某因違反「三個規定」及其他違紀問題,被免去法警支隊政委職務,並被開除黨籍。而王某等4名檢察官,對來自上級機關部門負責人的違規過問或干預案件行為自覺抵制,被該市檢察院給予充分肯定。
「『三個規定』既是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處理的有力舉措,也是防止檢察人員走上違紀違法道路,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表示,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是防止檢察人員被「圍獵」,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
潘毅琴認為,深入持久做好「三個規定」執行工作,同時進一步嚴格辦案紀律、規範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強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會信任和共識:找不找人、轉不轉材料,都不影響公正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