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子惠於1994年4月應聘進入耿馬縣孟定鎮環衛站做清潔工,孟定鎮政府和相關部門一直沒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2013年,孟定鎮設立村鎮規劃建設服務中心(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以下簡稱孟定規劃中心),環衛站歸屬於該中心下設的部門,李子惠繼續做清潔工,2016年6月27日凌晨4時許,正在掃地的李子惠被段學陽(另案處理)駕駛的轎車撞傷,經鑑定為重傷二級,2016年11月2日,經雲南現代司法鑑定所鑑定,李子惠右下肢活動功能完全喪失構成(v)五級傷殘,7根肋骨骨折構成(x)十級傷殘,完全護理依賴陪護比例100%,事故發生之後,孟定鎮有關領導曾到家裡探望李子惠,孟定鎮政府還號召幹部職工和社會人士為李子惠捐款,困難暫時得到解決,但對於李子惠的後續治療、護理和工傷待遇等問題,孟定規劃中心一直聲稱應由肇事者負責,與其無關,不承擔任何責任。李子惠的家屬找到雲南通恆(孟定)律師事務所,經諮詢後要求為其提供法律服務,雲南通恆(孟定)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指定了賀朝樹律師負責承辦本案。
【爭議焦點】。
1、孟定鎮規劃中心是否與李子惠存在勞動關係。
2、李子惠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3、孟定鎮規劃中心是否應對李子惠受傷負責。
【律師代理思路】。
要認定李子惠屬於工傷,首先要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雖然孟定鎮政府和孟定鎮規劃中心均沒有與李子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但李子惠在孟定鎮做環衛工人已有23年,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承辦律師收集了李子惠的工資賬戶信息、著裝標識、榮譽證書、工友證言等證據,足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只要認定了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再向社保部門申請認定工傷,李子惠是在凌晨4時掃地時也就是工作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完全符合工傷的構成要件,只要認定為工傷,孟定鎮規劃中心沒有為李子惠繳納工傷保險,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
【案件結果概述】。
律師詳細了解案件情況後,及時收集了相關證據,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多次與孟定鎮政府和孟定鎮規劃中心相關領導及孟定司法所工作人員溝通、協調,並表明了準備起訴至法院的態度,2017年6月20日,孟定鎮政府和孟定規劃中心主動找到李子惠家屬協商,同意給付李子惠各項損失共計14萬餘元,李子惠放棄其他訴求。
【相關法律規定解讀】。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全部職工(或僱工)繳納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期間,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有關費用。
案例評析:
本案屬於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的重合,在日常生活中也較為常見,工傷賠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特殊侵權損害的賠償制度,是勞動保險賠償,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是一般侵權賠償,是民事法律關係上賠償,二者不存在衝突,也就是說本案受害人李子惠可以得到交通事故和工傷保險的雙重賠償。但是本案特殊之處在於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相關保險,缺乏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直接證據,增加了勞動者即受害人李子惠的維權難度。受害人家屬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委託從事專職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律師及時全面的收集相關證據,是本案維權成功的關鍵。
【案例評析】。
本案雖然得到了委託人的認可,但李子惠做環衛工人23年卻還沒有早就應該有的勞動保險待遇,從中也看到了我們勞動監察力度的薄弱。現實中我們遇到的案件,沒有兩個案件的情況完全相同,就像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兩片葉子,這需要我們具備更全面、更專業、更精深的法律技能。
【結語和建議】。
「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應該僅是一句口號,也不是靠律師就完全可以做到,建議相關部門從法律制度上加強加大對違法用工的懲處力度,切實做到依法用工、規範用工,才能使勞動者的權益真正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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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李子惠與孟定鎮政府、孟定規劃中心勞動合同糾紛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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