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自2005年7月到法院從事審判工作至今已近十五載,辦結各類民商事案件幾千件,達到了結案率高、調解率高、服判息訴率高,發還改判率低的「三高一低」目標,工作體會總結為三個字:敬、實、釋。
一是,對人:在「敬」字上贏得信任。作為一名法官,「敬」體現的是對當事人的態度和作風。表現在辦案過程中,就是要維護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尊重其人格尊嚴,體恤其正當要求,善待當事人,讓其在領略法律威嚴與公正的同時,也感受到法律的溫度和法官的人文關懷。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人尊重、親和的態度,一定會為案件的妥善、成功辦理奠定良好基礎。
「敬人」體現於細節。法官言行舉止體現於敬,一言一行總關情。耐心講法、講情、講理、講程序,是法官的修養,也是一種工作能力。
「敬人」要處理好 「敬」與「威」的關係。敬不是怕,更不是放縱、遷就,而是要同時樹立法律的威嚴與公信。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行為該肯定的要肯定,違法之處當批評的要批評教育,甚至依法予以懲戒;對已發生的長達數月甚至數年的矛盾糾紛敢於快刀斬亂麻,及時平復、穩定社會關係和秩序。
「敬人」,需要法官加強修養、提升境界。要多點正氣和氣靜氣,多點服務意識,多點淡泊之志。
二是,對案:在「實」字上狠下功夫。「實」即盡最大努力發現事實真相,把案情查得扎紮實實,把事關案件關鍵的細節搞清楚;在目前一些人法律意識還不高,舉證能力還不強的情況下,主動查明事實,徹底化解矛盾。
在「實」上下功夫,目前需要繁簡分流機制的完善和法官精品意識的樹立。近幾年來,筆者所在地基層法院大多人案矛盾突出,個別法官年均辦案已達1000件以上。這種情況下,過去辦案的老思維、老習慣已經不適應形勢發展,有必要儘快擴大和完善簡易程序、獨任制適用,實現案件繁簡分流、快慢分道,大量案件通過訴前調解和速裁程序簡單、快速消化,複雜案件還得下實功、出精品。
要正確處理事實與證據的關係。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也同時規定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應當調查收集,法官要發揮主觀能動性調查了解事實,使案件審理達到實質公正。
三是,對過程:在 「釋」字上辨法明理。「釋」就是要在辦案的過程中,強化釋法答疑和訴訟指導,向當事人宣講法律規定,說透法理、事理和情理,講明司法流程和辦案預期;在判決之後,還要做好服判息訴和思想疏導工作。
當前,雖然公眾的維權意識普遍提高,但很多當事人對法律規定和訴訟程序的茫然有時超乎想像,對法院、法官心存疑慮。這就需要在辦案的全程強化溝通和釋疑,主動、耐心告知法律的規定是什麼,法院辦案流程如何,讓其清楚司法程序的期限、步驟,對訴訟結果有合理預期,從而消除誤解、贏得信任。釋法明理,貫穿辦案的全過程,從立案到送達、開庭、調解、判決、上訴、執行等。筆者認為,這一點最重要?
以上「敬、實、釋」三字中的敬是對人,實是對案,釋是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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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辦案 三字經[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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