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是一個以國際勞工標準處理有關勞工問題的聯合國專門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二者主要區別有:
1、性質不同。
國際勞工組織是一個國際組織;人大是一個權力機關。
2、範圍不同。
國際勞工組織是一個面向國際社會的組織;人大是我國國內的權力機關。
3、作用不同。
國際勞工組織關注的對象是國際社會中的勞動者,調整勞動關係;而人大調整政治關係。
4、原則不同。
國際勞工組織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勞動者不是商品、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是不斷進步的必要條件、任何地方的貧困對一切地方的繁榮構成威脅、反對貧困的鬥爭需要各國在國內以堅持不懈的精力進行,還需要國際社會作持續一致的努力等;人大則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5、宗旨不同。
國際勞工組織的宗旨是促進充分就業和提高生活水平;促進勞資雙方合作;擴大社會保障措施;保護工人生活與健康等;人大的宗旨是「人民當家作主」。
6、職責不同。
國際勞工組織的職責包括以公約和建議書的形式制定國際勞工標準,確定基本勞工權益的最低標準、為一些勞動相關領域提供技術援助、倡導獨立的工人和僱主組織的發展並向這些組織提供培訓和諮詢服務等;人大的職責包括修改憲法、監督憲法實施、制定和修改法律等。
7、強制力不同。
國際勞工組織制定國際勞工標準等工作對於未加入的國家不具有實際效力,其制定的公約具有自願性、非強制性,只對予以批准加入的國家有約束力;而人大制定、修改法律等工作在國內具有強制性的效力。
8、權力來源不同。
國際勞工組織的權力來源於主權國家的合意和合約;人大代表我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
9、組織機構不同。
國際勞工組織的組織機構包括三個:國際勞工大會是最高權利機構,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閉會期間理事會指導該組織工作,國際勞工局是其常設秘書處。理事會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執行委員會,每三年經大會選舉產生,每年3月、6月和11月各召開一次會議。國際勞工組織是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但在組織結構上實行獨特的「三方性」原則,即參加各種會議和活動的成員國代表團由政府、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的代表組成,三方代表有平等獨立的發言和表決權。
全國人大的組織機構包括全國人大常委、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和專門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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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與人大有何區別[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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